五家光電業者聯合在彰化縣芳苑鄉圈地,其面積高達600公頃,這些農地的權屬大底都是屬於中華民國,為國有土地,業者預計將這些農地變更為光電場。據媒體報導,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在沒有知會現耕合法承租農戶的情況下,竟然在兩年前就已經發給光電業者「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讓業者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電業籌設許可」,這對現耕合法承租農戶實在是極度的不尊重,由此也引發他們的恐慌與憤怒。
其中兩家光電業者於本月10日在當地舉辦說明會,其主要目的是希望承租農民能夠簽署「抛棄承租同意書」,相對的,業者也將提供每公頃 220 萬元補償金及30萬元限期簽約獎勵金給承租農民,待農民完成拋棄承租手續後,業者即可以與國產署簽定委託經營契約,將農地轉變為光電場。惟該說明會遭致農民激烈的抗爭,因為在國產署「配合綠能政策,提供國有不動產」的施政目標,他們很擔憂未來不僅將無地耕種,家園可能也會不保,即將因此而流離失所。說明會中更有農民主張土地正義,要求這些國有土地應該要進行公地放領,讓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而不是承租權。
不禁要問,為什麼芳苑鄉會有那麼多的國有土地?其實這種情形並非是芳苑鄉所獨有,全臺許多鄉鎮的土地都是屬於國有,如臺灣地區(含澎湖、金門及馬祖)的土地有2,251,350公頃是屬於國有,這約佔總面積的62.2%,比率可謂是非常的高。但是,也不得不問,中華民國是於1945年才開始統治臺灣,怎麼會擁有這麼龐大面積的國有土地呢?這單純只是因為接收日本殖民政府及企業的資產而來,還是另有其他原因?現耕承租農戶往往會主張他們的祖先早就在這裡開墾,並居住於此,時間比國民政府來臺統治還來得早,但為什麼他們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呢?為什麼反而是後來的國民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呢?主張臺灣意識及本土認同的民進黨政府曾有認真對待這個課題嗎?
回顧歷史,二次大戰後,在中國的國民政府於1945年11月23日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日本人公私產業均以「敵產」名義,被國民政府沒收。很不幸的,當時朝鮮人及臺灣人也被視為日本人,因此這個政策也擴及彼等的身上。隔日,行政院核定《朝鮮及臺灣人產業處理辦法》,也將其公私產業視為敵產。不同之處在於,除非朝鮮及臺灣人能夠證明自己未與日本人合作,財產才可核定發回,否則也是一律沒收。當時在中國各地的臺灣同鄉會對此頻頻四處請願並表達強烈不滿。相對的,在臺灣島內,除了眾所關注的日產接收之外,一般臺人的土地產權是否有獲得保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實施了什麼政策?實有需要深入爬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