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觀點:性別定義在台灣的奇幻之旅

2024-08-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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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官方立場露出了峰迴路轉的訊號,「性別 = 多元性別」可能轉彎變成「性別 = 男女 + 多元性別」,我暗地歡喜,慶幸這婦運史上的髮夾彎,女性終於回到性別的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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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此公式尚待琢磨,若性別 = 男女 + 多元性別,那麼性別是什麼?男女是什麼?多元性別又是什麼?等號兩邊的性別指向同一回事嗎?

 在人口中,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分屬不同的分類。性別之下又分生理性別(sex)和社會性別/心理/文化性別(gender)。根據聯合國消歧公約第28號一般性解釋(2010年):「sex指的是男女的生理差異。而gender指的是社會建構的女男身分、歸屬和角色,以及社會加之於生理差異的社會和文化意義….」;性傾向指涉性愛對象與自己是否屬於相同生理性別;性別認同則是個人的心理性別或認同。生理性別的男女兩大分類和極少數的間(雙)性人,最為穩定,也是社會性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基礎。若生理性別不存在則無需跨越,所以跨性別需要先有生理性別;社會性別也是建構在原有的生理差異之上;性傾向則是在確定生理性別之後才能認定究竟是同性戀或異性戀。性別認同屬於個人內在的心理狀態,跨越生理,不受社會制約,隨時會改變,也不需確定。

那麼,什麼是多元性別?是誤譯嗎?

我認為是。西方的同志運動從LGB(女同、男同及雙性戀)開始,為了擴大聲勢,一步步加入TQI+(跨性別、酷兒、間性人及其他),在許多場合發揮聯合造勢的功效,(甚至加入婦運,如各地的年度婦女大遊行,)但個別的團體和認同仍然存在。例如,2019年英國女同志團體便聯合發表「女性生理性別基礎(sex-based)權利宣言」,以彰顯其性別主體性。英國、瑞典、挪威等國的平等法或反歧視法,都將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和表現等視為獨立的類別,與年齡、信仰等類別並列,沒有必要拚湊出一個說不清的多元性別。英國和瑞典的法律都稱性別為sex,挪威用的是 gender,但其立法目的仍明白指出,是特地為了改善女性及少數群體(minorities)的地位。因而若真想與國際接軌,沒有理由將女性從性別除去;若要表達性別之內的多樣性,一般採用gender diversity一詞,中文直接譯為性別多樣性即可。多元性別從何而來?目的何在?

英文的sex和gender是兩個字,各有其字源和演變,古英文只有男、女,沒有性別的概念。sex於十四世紀末借自拉丁文”sexus”,指人口中包括男女的一種分類,此字在拉丁文中的原始意義為「區別」。(十九世紀性學發展,sex的定義擴大到性交,以致此字現在同時具有性別和性的雙重意義。有時為避免這兩種意義混淆或引發錯誤聯想,人們選擇用gender來代替sex表示性別。);gender這個概念比sex晚了五百年出現,1960年代美國心理學家曼尼(John Money)借用文法名詞「詞性」gender來表示心理狀態與生理性別sex不一致的情況,當時的女性主義者為了擺脫將傳統性別角色正當化和定型化的生物決定論,乃以gender來指稱社會建構的女男身分和角色,與生理性別sex區隔,並且以婦運為手段追求結構性改變。之後gender成為全球性的新詞彙和新概念,不同的文化發展出不同的因應。有的語系接近英文,有相似的字源,乃採用近似sex and gender的說法,如法語、義大利語;有的產出了新的複合名詞,原本的字根「性別」加上生理或者社會,形成新名詞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如波蘭、土耳其語;或者表達gender時直接採用外來語,如捷克、日語;也有的採用同一字來表達兩者,必要時加以說明,如芬蘭語。以中文而言,後三種命名方式都屬可行,但複合名詞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或許更符合習慣。

因此,我們可以思考採用以下分類方式:生理性別 = 男 + 女 + 間性+其他,性傾向 = 男同 + 女同+雙性戀+無性戀(asexual) +其他…,社會性別和性別認同則不必設限或者做次分類,任由各人自由發展,充分表達主體的差異性,但原則是沒有人為了任何理由受到歧視。

*作者為前婦女新知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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