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 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所以實施容積率乃都市計畫的基本手段,乃是基於土地及周遭環境之自然容受力觀念下,某一地區之土地利用在「一定期間內」,為了維持其環境、災害風險與生活品質適宜下,所能容納之最大人口數量;並就此最大人口量透過都市計畫管制策略,管制其土地開發之區位、時序、速度、總量與品質 ( 蘇南,「危老條例小基地帶來的都市景觀衝擊-以容積獎勵及建築物高度比為核心」,全國律師,2021年第25卷第4期 )。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宣布於88年5月31日全面實施容積管制措施,台灣省政府並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案中,增訂了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的基準容積率,在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後,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從此「容積率時代」正式到來,全台都實施容積率管制。
本文以為,我國有關於容積率的相關法規複雜,造成民眾、建管公務員及相關業者不易了解或有賴於行政解釋或行政處分裁定,造成爭議、弊端衍生不斷,例如都更案或危老重建案的容積獎勵即為釋例。
其實,、台灣的人口數量已自2020年起出現負成長,因為108年總人口數達最高峰2,360萬人,109年死亡數超過出生數,自然增加率由正轉負,總人口開始負成長 。所以《都市計畫法》第 39條所明示要在「一定期間內」檢討容積率數據。
台灣少子化、人口負成長時代下,應考慮調整提高容積率(法定),但目前很多建案卻是採用容積獎勵之行政裁量? 因為這樣容易造成各方見解不一,甚至衍生爭議或弊端。
現代化生活水準提高下, 89年以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 50平方公尺為基準的計算容積率方法 ,是否也該提高?尤其上述之每人50平方公尺數據看似合理,但以前房屋的公設比僅約15-20%,但現在的建築設計,公設比 已經提高至25-33% 左右 ,所以若沿用20年前的容積率規定而不修法,則每個人的室內可用專有權之面積實質上已減少約一成多;恐會影響民眾的居品質及都市發展!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名譽教授、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