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與中信金控相互競爭併購新光金控的戲碼,隨著媒體報導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新光金控早就被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滲透乙事,引發各界及金會的高度關注,其中一項爭議,即吳東亮及其配偶彭雪芬有無違反金金分離原則,本文試著就金金分離原則的規範意旨、規避手法及適用,進行推演,希望金管會正視本案的爭議,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
一、金金分離原則的規範意旨
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該準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依本法或銀行法令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該條項主要是為落實金融控股公司間兼職不得有違反競業禁止致生利益衝突之情事,爰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本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或其關係人,如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則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在金融監理實務上,則稱為「金金分離原則」。「金金分離」被外界稱為「寶佳條款」,亦即禁止多家金融機構董事席次同時被同一企業集團持有,防止企業集團插旗多家金融機構。
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及關係人均應受到金金分離之規範
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三、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之自然人。」因此,若法人董事指派自然人代表人當選董事時,該法人及代表人董事皆應受金金分離原則之限制。嘉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浩公司)為台新金控的董事,並指派吳東亮擔任董事長,則在金金分離原則的適用上,嘉浩公司及吳東亮都是受前開準則所規範的董事範圍。
又依據該準則第4條之1第3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所謂關係人包含「該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則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其中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亦即嘉浩公司之關係企業均屬該準則規範的範圍。
三、新柏公司派任董事違反金金分離原則
依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問答集」第4-1:「實質認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是否僅限於編製準則第六條各款之情形?答:否…..反之,如有其他情形得以判斷公司可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者,亦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所規定之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如指派人員當選為他公司董事長。」,彭雪芬為嘉浩公司派任至新勝公司之董事,並當選董事長,依上開問答集結論,嘉浩公司直接控制新勝公司之人事,兩者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因此新勝公司當然為嘉浩公司之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