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庭訊「拍桌」案

2024-09-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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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偵辦京華城改建案,31日凌晨將柯文哲移送北檢複訊。(資料照,柯承惠攝)

北檢偵辦京華城改建案,31日凌晨將柯文哲移送北檢複訊。(資料照,柯承惠攝)

近日《柯文哲聲押案》全國盡知,案情整體發展當待後續觀察。依據媒體報導,據悉柯文哲於北檢訊問時,柯曾拍桌表示抗議?這讓筆者想起前陣子檢察官評鑑某個案,受評鑑人(檢察官)庭訊時「拍桌及大聲訊問」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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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趣談:2023年司法官及律師第二試之試題巧合

檢察官訊問,當出於懇切態度、依法提示證據,並避免侵害人權。柯文哲於《京華城容積率乙案》,由北檢指揮廉政署搜索、柯自願(到廉政署)配合詢問,再到北檢複訊,乃至於北檢夜間訊問時,因柯文哲不配合表示要離去,嗣檢察官「當庭逮捕」,再到提審、聲押及北院無保請回。一言以蔽之,被檢廉「接力式」詢問(訊問),其偵審程序「前後長達約莫三天?」有幾人能受得了?

以上期間約70個小時(69小時多),筆者認為實務上(實質)疲勞訊問等,確實有可議之處,當待修法。至於北檢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拙文《檢察總長痛心疾首?再探檢方白色巨塔》已有略述,黃國昌不妨於立院再次詢問鄭銘謙及邢泰釗,筆者料想邢泰釗本次當有備而來,假設老邢或答稱:「我相信每個檢方人員不會洩密、查無實據,恪守偵查不公開、尊重基層檢方辦案等等。」說半天,就是「檢方依然故我?」當邢泰釗由「痛心疾首」到「(假設)頭頭是道」,毋寧說是檢方龍頭之真正態度?至於北檢王俊力等,略如柯案之偵查過程,是否檢方實質舉證已足或有濫權羅織之嫌?當待之後再行評論之。(註:筆者贊同不分黨派一律嚴辦貪瀆弊案,但檢方辦案應「恪守正當程序」、「實質舉證」依證據辦案,以及「避免疲勞訊問」,更應避免「妄斷羅織」而害於人權保障)

關於2023年司法官及律師第二試《刑法及刑訴》第二題,基本上與本次柯案類同(題設由「檢調」接力訊問)。關於該考題,筆者引用考選部評分要點(閱卷委員的話)如下:「這些措施是否足認甲已經喪失自由,形同遭拘提或逮捕,以致影響24小時期間開始起算?」

該內容係採《否定說》(難認搜索期間所受限制期間,應計入二十四小時內),惟然,筆者採《肯定說或折衷說》,認為該類「自願配合之詢問或訊問」,若「實質上已達拘束人身自由程度」,基於人權保障、落實無罪推定、貫徹檢方實質舉證責任及避免實質疲勞訊問等,筆者衷心建議修法,以避免此種實質拘捕效果或(接力式)疲勞詢問狀態。至於「拘捕前置原則」及「聲請羈押要件」,實務工作者知之甚詳,也請參閱各家論述或媒體評論。(註:本文2024/9/4中午截稿,柯案之高院裁定尚未作成)

檢方辦案個案實相:只許上官拍桌?不許草民不平?

言歸正傳。姑不論早些年檢座楊O智之訊案情況,只見監察院調查報告載:「(原文)96年7月4日訊問黃○倫等人時,屢以『大聲怒罵』、『拍桌』、『摔卷宗』或『告以將聲請法院羈押』等不當、不雅之言語或方式威嚇受訊問人。」另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訊問陳O義則有『不要給我鬼扯啦,他XX!』、『你要亂講,你要扛是不是?』你要扛我就叫你關七年,你不信,試試看,你要扛就讓你扛個夠,叫你關個七年!」時隔多年,見此仍令人感嘆不已。 

同此,時至2024年間之檢評會評鑑決議《112年度檢評字第167號》(下簡稱「該案」),先撇開告訴人之爭議(註:實務上有些民眾,無論是告訴人或被告均較有爭議),筆者懇請觀察的是:檢方偵查庭「檢察官拍桌、大聲訊問」是否適當?

智者以喻而明。莫說筆者直言,上官拍桌可矣!草民拍桌不平,怕是直接以干擾或妨害法庭秩序送辦?(法組第95條)

按「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此載於《檢察官守則》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考檢察官於偵查庭實況,實務上之擦邊球頗多,案經送檢察官評鑑者更是鳳毛麟角,遑論評鑑成立之個案?

響鼓不用重捶。舉該案以明,筆者先整理「拍桌」乙情:

「請求人(告訴人)稱『拍桌子大聲訊問』一事,係『促請其注意』法律解釋後針對問題回答。係為『順利偵訊之進行』,而為不得已之舉動,沒有對其做人身攻擊之言行。《受評鑑人黃檢之陳述》」

檢察官拍桌是「為順利偵訊之進行?」

承上,筆者對此段看半天,黃檢意思是:「自承有拍桌、大聲訊問」之實情,然後辯稱:「不得已之舉動?」目的係為「順利偵訊之進行?」

那筆者直接請教賴清德、鄭銘謙,更請邢泰釗直接回答。筆者問:「檢察官辦案對民眾拍桌,是為了順利偵訊?」當真莫名其妙。「個案於法庭開庭,檢察官拍桌就拍桌」卻佯稱「順利偵案進行?」檢方此案之詭辯,斯見之。

賴清德請看看:「2024年他的責任就是,希望未來台灣人民都可以深吸一口氣,深深呼吸到民主自由人權,這就是他的使命所在?」實務上截自2024年7月該案評鑑決議,2023年4月中旬個案實況「檢察官拍桌是什意思?」耍官威麼?

當檢察官稱:「拍桌」是「妥善的提醒方式?」

或言,實務上常有民眾(含告訴人及被告)不理性之情(例如該案中,黃檢陳稱:「(請求人)一再答非所問,做法律上沒有意義之回答」),此點筆者體諒。但問題是「檢察官拍桌?」請再看一次「偵查庭,檢察官拍桌?」

有趣的是,該案黃檢辯稱:「(原文)『拍桌』只是『提醒』其注意針對問題回答,因為偵查庭並無法庭般有法槌之設置。」曾幾何時,檢察官「拍桌」是「妥善的提醒方式?」

常態法院法庭審理係採取「公開審理」,自有維護秩序之必要,檢方偵查庭則採「不公開之方式」。準此,檢方偵查庭係採「不公開(閉鎖式、進入後法警會關門或上鎖)」,有法警在場隨侍,若有維護偵查庭秩序或當事人有妨礙法庭秩序之情,檢察官直接命法警依法處置即可,當真需要「法槌?」檢方偵查庭「是否設置法槌」乙事,法務部不妨研擬研擬?

更有趣的是,該案偵查中開庭,黃檢座前後總共「接了」兩次電話(註:是否同一天則不明),分別為47秒之保險公司推銷責任險,以及法警室來電(離開偵查庭2分12秒)。該案決議中,較難以判斷黃檢是否以私人手機接聽,但察微可知,該案決議中載:「兩次於開庭時私接電話」之用語,似乎較類似以私人手機接電話?若為公務電話,法庭均有設置電話話機,且論理可知,保險推銷電話似乎不會透過公務電話(話機)聯繫?

內行看門道。筆者就問:「開庭中,檢察官可否使用個人手機『接聽電話』或『傳送、接收訊息』?」答案見仁見智,筆者均尊重之。

檢察官拍桌、稱告訴人「字很醜?」、私接電話,均無損檢察官執行職務公正性?

該案評議原文理由如下:

一、「字很醜」一詞,應係受評鑑人(黃檢)於開庭甚久卻無進度後「一時脫口而出」,難謂有故意羞辱之惡意。

二、至於「拍桌子」及「大聲訊問」等,係因請求人一直無法確定要告罪名以及相關法律構成要件,亦無法針對受評鑑人之問題回答,耗時甚長,「受評鑑人為使程序進行得以集中有效率」,有打斷請求人發言或音量較高的情形,但無怒斥或責罵之言詞。

三、(受評鑑人)兩次於開庭時「私接電話」,均時間甚短(分別為47秒及2分12秒,且為保險公司推銷及法警室來電),並「未」影響開庭之進行或相關人之權益。

以上一至三點,為該案評鑑原文,細細讀閱,充滿玄機。舉例而言,該案中之私接電話,一次為保險推銷、一次為法警室來電,那假設其他零零總總,可矣?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觀察檢評會該案(請求不成立)及理由(節錄、詳細內容請參閱連結全文),或可做為實務上類案註解。是以,偵查中檢察官於個案中雖有「拍桌」、「若干話語較大聲」或「舉動」容有未洽,略如對告訴人提供之資料稱「字好醜?」乃至「兩次私接電話」等等,受評鑑人檢察官之「言詞或行為」應無損及檢察官執行職務公正性?關鍵重點仍在於檢察官於偵查中「拍桌、私接電話」是否允當?至少筆者認為不適當,建請實務上應避免之。

筆者請問:「檢察官問案『拍桌』,賴清德您覺得呢?」見微知著,該案可為借鏡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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