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金管會宣布「不同意」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

2024-09-1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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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信金(2891)公開收購新光金(2888)一案,金管會宣布「予以緩議」,也就是不同意。(圖片來源:金管會官網)

針對中信金(2891)公開收購新光金(2888)一案,金管會宣布「予以緩議」,也就是不同意。(圖片來源:金管會官網)

金管會今(16)日晚間7時召開臨時記者會,由督導銀行局業務的副主委邱淑貞主持,針對中信金(2891)公開收購新光金(2888)一案,金管會宣布「予以緩議」,也就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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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日上午受訪時指出,如果後續未再要求中信金補件,金管會最晚將於9月24日准駁,言猶在耳,金管會今晚就對此案喊卡。邱淑貞表示,中信金是間好公司,但投資計畫的內容不夠完備,此案經過金管會審查,決議「予以緩議」。

金管會指出,中信金申請以公開收購方式投資新光金已發行有表決權普通股,持股比率10%至51%一案,經金管會審查後發現,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劃,致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不完備;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的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對被投資事業壽險子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及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因此予以緩議。

金管會說明,根據金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金管會肩負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責任,而且權衡金控法第1條,金控法之立法目的在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等考量,進行本案之審查,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緩議本案之申請,理由如下:

一、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以投資及管理被投資事業為限,且此投資目的非為一般財務投資,係以合併或納為子公司為目的。故核准投資之前提,在於申請投資當時,金控公司應以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為要件,以避免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穩定及妨害金融市場秩序。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中信金控應提出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本案申請前,新光金控董事會已通過與台新金控合併決議,並發布重大訊息。而中信金控申請計畫書載明,預定收購之持股比率為10%至51%,收購成立最低要件為10%,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於無法確保對新光金控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且後續亦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本次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對於上述疑慮,經檢視中信金控申請書件所提整併方案與說明,及對後續各項可能狀況之評估與處置,尚難認為足以符合於申請投資當時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

二、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中信金控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控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東權益、新光金控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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