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羈押解送淪秀場,法務部默許公然侵害人權?

2024-09-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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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昨(27)日第四度遭北檢提訊釐清京華城相關案情。(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昨(27)日第四度遭北檢提訊釐清京華城相關案情。(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期一波波肅貪的司法動作,對於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有著殺雞儆猴、立竿見影之效,透過媒體鏡頭,更讓全國人民目睹貪官汙吏淪階下囚之果報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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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一幕幕手銬戒具畫面滿天飛的同時,不免讓人疑惑,大部分遭裁定羈押解送之人上手銬走向囚車的過程,為什麼會猶如星光大道般鎂光燈此起彼落?被羈押者更如展演動物般遭無限拍攝?配戴之戒具也在鏡頭下遭公然暴露?從司法人權的角度來看,對於被羈押者而言簡直是對其人格羞辱的最高境界,這種荒唐的狀態,在以人權立國的台灣難道無法可管嗎?

曾經有媒體報導過,某名人在A縣市地檢署遭裁定羈押後,前往囚車的過程根本拍不到,更不用說到底有沒有戴戒具或戴什麼戒具,但其他在B縣市地檢署被裁定羈押者,手銬戒具影像滿天飛,甚至可以實況轉播,還能有媒體隔空向被羈押者喊話、問話,解送路上未審先判,提前淪大型社死現場,最後該篇報導以「各地方地檢署建築物格局不同」為這種不同調的狀況作出解釋,但,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3 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再依據同辦法第6條: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被羈押者,乃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範,經法院裁定認有羈押必要者使得羈押,但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確定判決之前都是無罪之身,被羈押者在此階段頂多就是嫌疑人,羈押之手段更非刑罰。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縱然羈押屬於剝奪人民自由的強制處分,執行過程因應相關安全考量而需配戴戒具,但其人格及尊嚴仍應受到相當的保障,此法有明文。

這段期間,法務部無視被羈押者及其戒具大量於媒體上暴露,已然違反相關規範並嚴重侵害人權,應立即針對這樣的違法侵權問題提出改善與檢討,而不該如媒體報導所說,將這樣的違法狀態歸責於各地方檢察署之建築物格局,讓違法侵權之事成為台灣司法審判過程的日常,讓被羈押者於審判定讞前提早社會性死亡!畢竟,被羈押者的解送之路不該是扼殺人格的刑場,手銬戒具更不應成為媒體、網路頭版的時尚標配。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資深政治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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