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對於新光金的可控制性持股大約8%,新光人壽副董事長洪士琪與新光集團創辦人林登山家族支持合併案者的可控制性持股大約4%,等於新光金大股東支持合併者約持股新光金12%,加上外資的12%~15%、委託書通路的26%~28%,新光金公司派與台新金已經掌握逾半新光金普通股股數,下周三可望以支持率50%~55%的過半比率讓此案過關。
異議股東須把握倒數5天 建構買回請求權
新光金與台新金的股臨會通過換股合併案,可謂板上釘釘,手上有不少新光金股票但不想換成台新金股票,又怕在市場拋售會愈賣愈低者,該怎麼辦呢?熟悉併購的法界人士指出,可以善用企業併購法第12條的異議股東請求權,也就是要求新光金把自己手上的新光金股票給買回去。
法界人士指出,股東行使異議請求權,必須留意,不能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後,一旦股東會通過了,異議股東只能接受合併的條件,「沒有你說不的權利」。行使異議請求權,可以在股東會舉行之前,把反對的書面意見寄給新光金,擔心沒送達可用存證信函或拿到公司蓋收發章;如果股東會之前沒用書面表示異議,必須親自出席股東會,而且必須同時做到兩件事,一是在股東會上發言表示異議,要求公司列入紀錄,而且必須投票反對或是放棄表決,如果表示異議又投贊成票,將會喪失主張的權利。
法界人士說,上述措施完備後,異議股東可在股東會決議後的20天內,決定要不要主張這項權利,也就是要求新光金把股票買回去。至於新光金要用多少價格買回,企業併購法的字眼是「按當時公平價格」,新光金股臨會議事手冊的字眼為「合理市價」。新光金的合理市價多少?如果異議股東與新光金無法達成協議,就得有勞法官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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