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敢說養殖農民,真的沒有竊電行為,但針對颱風期間突發用電需求,台電方面應該可以透過事先的簡易申請或是事後補件方式,方便漁民防颱準備。」
陳建佑表示,根據農委會頒布《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魚塭種電目前可以分為「營農型」與「非營農型」,前者在架設綠電設施後,必須有維持原有魚塭的7成產量,以雲林台西的綠能專區為例,由於綠電業者「懂綠電設備,不懂養殖」,養殖業者「懂養殖,不懂綠電」,為了避免綠電設施架設後,大幅影響魚塭產量,農委會目前已責成水產試驗所,對當地的文蛤池進行試驗。
陳建佑表示,魚塭種綠電「自電自用」適用躉購電價,是否能提升漁村的能源自給率,減少竊電行為,必須視未來「漁電共生」政策,到底允許魚塭有多大面積被水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覆蓋,如果覆蓋面積夠大,魚塭「自電自用」的理想就比較容易達成。
「漁電共生」綠電適用躉購電價 養殖漁民可有額外收入
除了光電設施的覆蓋面積,為了要讓綠電設施白天所生產的直流電,能夠儲存下來,「漁電共生」政策必須搭配儲能轉換設施,否則,魚塭只能在白天使用直流AC馬達抽水。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表示,農村或魚塭發展綠電,能否達到「自電自用」目標,其實和綠電系統下的用電方式有關,一般來說,養豬等畜牧業發電,發電量會大於用電量,一般豬農因此優先會找饋線售電給台電,養殖戶用電量比較多,因此,推動綠電「自電自用」較有利基。
蔡昇甫表示,未來隨著農業部門的綠電設施逐漸開出,農委會目前也在思考,將農村綠電與能源部門結合,在綠電供給大於用電需求的地區,農委會將爭取設置電池站。而諸如農作物搬運車等農業機具,很多點都是短距離定點行駛,例如從農村到集貨場,因此未來可以配合農村綠電發展,逐漸由柴油車汰換為電動車。
蔡昇甫表示,「漁電共生」的綠電自電自用部分,適用躉購電價,等於是讓參與綠電的養殖漁民,可以有額外收入,「假設躉購費率一度5元,理論上,有合理的利潤,竊電行為減少,這樣的推論應該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