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銀工會6點陳情 盼先安定員工不安、資方迄今尚未正式商談

2024-10-16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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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鈞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3783號書函」所示略以,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時,應提具妥善「員工安置計畫」,並檢附與工會協商之會議紀錄。惟至113年10月16日止,兩金控未與本工會商談「員工安置計畫」之任何具體內容,即持續對外廣為宣傳送件予鈞會之日程,似有違反前揭規定之虞。緣此,本工會陳請鈞會依法審慎評估本案後續影響,並確保行政程序纖悉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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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光金控於113年10月11日告知本工會,截至該日已舉行六次會議商討「員工安置計畫」,惟會議悉無勞方代表或工會成員與會,亦不見任何會議紀錄,與董事長魏寶生受訪時表示「一直在與員工溝通」的說辭矛盾不一,難認其已盡保障員工陳述意見權利之義務。本工會請求鈞會持續追蹤新光金控與本工會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之進程,確保新光金控確實與員工溝通對話。

三、審酌本案規模遠超近期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案,且旗下子公司不論營運規模、員工僱傭性質、薪酬制度、福利措施與合併後實質存續之各子公司皆迥異,單一「員工安置計畫」不適用於全體金控員工。故本工會主張應依各子公司具體情況,分別訂定「員工安置計畫」,以保障新光金控旗下員工之工作權。

四、本工會呼籲,鈞會及勞動部應立即要求兩家金控公司,絕不可任由尚無工會的新光金控子公司以勞資會議決議形式,單方片面決定「員工安置計畫」內容後,再藉此強逼本工會接受,甚至以此為由拒絕與本工會進行實質協商。

五、此外,台新金控已表明,將先進行金控之合併,而後子公司依時程接續啟動合併計畫。縱使如此,本工會主張雙方金控仍應於所有子公司安置條件均談妥後,始得提交文件,避免其藐視正當行政程序,巧以金控之合併結果影響子公司合併之准駁,以實質保障子公司全體員工之權益。

六、本工會成立至今不到一個月,申請入會人數逾新光銀行員工總人數之七成,足證絕大多數員工對於本次合併案心存疑慮,難以信任存續、消滅公司將提出最適「員工安置計畫」。綜上所述,本會懇請鈞會明鑒,以維全體員工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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