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人工智慧公約」原則,反思AI應用對傳統契約法可能的影響

2024-10-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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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項原則於契約法應用上確有其重要性,尤當涉及AI應用於履約過程時,契約當事人應根據此兩項原則訂立具有「透明度」及「可問責」的履約條款,以避免當紛爭發生或債務不完全履行時,衍生確認因果關係及責任歸屬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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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一方是否可得而知他方於履約過程中使用AI:

契約關係存續中,一方於履約過程使用AI,於契約未明訂告知義務之情形下,基於誠信原則,使用者一方是否具告知義務?知情權在此將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如若否定此告知義務,則可能衍生諸多法律議題,如:事前風險承擔的預期、對於AI技術造成履約期限、履約成果影響的事前規劃等,且渠等原因均將可能改變初始締約意願、履約期限及報酬之約定,非可謂不重要。

簡言之,在AI導致生產效率大幅提升之情境下,未來契約當事人間「事前之知情權」及AI執行的「透明度」與「可問責性」均將成為契約磋商之基本原則。樂觀思考,不論國際或我國未來對於AI監管的走向如何,只要於誠信原則之基礎下,AI應用於契約履行將成為普遍之存在,契約當事人間的契約磋商將圍繞著上述原則發展,並成為契約履行的新常態,更將永久改變傳統契約磋商的基本條件。

*作者為國立大學在職法律研究所學生,興趣是作為社會觀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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