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大法官打著憲法反憲法,為賴清德反民主背書

2024-10-2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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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韓國瑜(右七)15 日接見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左八)偕同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右七)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一行。(資料照,柯承惠攝)

立法院長韓國瑜(右七)15 日接見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左八)偕同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右七)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一行。(資料照,柯承惠攝)

賴清德和國會民意全面開幹,之所以可以如此,跟大法官為虎作倀,脫不了干係。無論在國會改革修法的暫時處分、還是在實質廢死的憲法判決,都看得出大法官不尊重其他審判系統,剝奪否定其他審判系統的判決。大法官打著憲法反憲法,也難怪賴不斷炸毀憲政舞台,卻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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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選前承諾國情報告,至今卻仍然等不到總統進國會受監督。孰令置之?還不是因為「臺南經驗」告訴賴清德:甩都不甩議會,違法不備詢,政治上還是加分!

政治加分,但法律扣分。事實上,賴清德被104年鑑字第13339號公懲議決書,祭出申誡處分,判解指出:「上開規定(按: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固未明文規定。相關人員違反其法定作為義務時之法律效果,但不能因而否定其為有效之法律。如有違反,即構成同法第 84 條規定…之『行為違法』,…」懲戒法庭的前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憲法沒有明定地方議會有質詢權、法律文字規定也遠比如今國會改革修法抽象、概括下,仍悍然守護體制,指出不進議會,就是違法。

想不到九年後的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全面倒退嚕──把國會改革修法「全數」凍結的113憲暫裁1裁定,發明了一個以前從來沒見過的鬼扯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乃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之政治責任,不是法律責任。」不但無恥地宣告從今以後,閣員不進國會備詢不犯法;還跨越時空打臉當時掌公懲會的謝文定,替賴清德「平反」當年的「司法不公」。這絕對是有民進黨特色的轉型正義,更是赤裸裸的司法政變!

當年能透過監察院彈劾與公懲會判決,給賴清德申誡處分,可見違背接受質詢的義務,是不折不扣的法律責任,不是政治責任。地方議會的質詢權,甚至是法律(地方制度法)規定,沒有憲法明文的依據(只能說有概括授權)。當年公懲會判決時,沒有任何一點猶豫,行政首長所違背的接受質詢義務,會不會其實是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並因此去聲請釋憲。如今,憲法法庭「於不疑處有疑」,其實是在破壞體制。

實質廢死的113憲判8主文六,要求判死歷審審級均需一致決,也是同樣套路。憲法第82條明定各級法院組織,有權制定者是立法院,不是大法官。似是而非的語言既羞辱其他審判系統、也侵奪了立法權。

大法官以外的其他審判系統,腦袋沒有壞掉、沒有被當權者酬庸,拿著憲法保障的終身職,確實履行審判獨立守護憲政的職責。大法官卻合謀總統搞政變,悲哉!

作者為NGO兼職人員、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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