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今(5)日宣布,投信投顧業者管理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將不再有持股單一公司10%的限制;另外,保險公司透過全委交易取得利害關係人發行的ETF,超過該檔ETF 10%的部分,將可不計入交易總餘額規範。
上述兩項鬆綁措施,都是金管會自己預告修正草案,公告翌日起算30天,若各界無意見,金管會就可以逕自發布實施。
首先在全委帳戶持股部分,金管會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刪除投信或投顧公司管理的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規定。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秘書尚光琪表示,當初有10%規定,因擔心投信投顧公司利用全委帳戶來影響單一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格,如今決定拿掉,因考量國外並無相關規定,另外,國內證券市場已有監視制度,且投信頭顧公會有全委自律規範,投信投顧公司也有相關內部控制,基於這幾點決定放寬,好讓更多資金可以透過投信投顧來進行全委操作。
10%➔100%,透過全委取得經營權變容易?
媒體詢問,拿掉單一投信或投顧管理的全部全委帳戶,不能持股單一公司逾10%的規範,等於允許全委帳戶持股單一公司至100%,是否為經營權之爭埋下紛擾?
尚光琪說,現行10%制度下,透過多家投信投顧公司的全委帳戶去買同一公司的股票,還是可以達到高持股的目的,所以,看待此事,重點還是在回歸市場監視制度,以及會不會影響單一公司股價。
尚光琪說,金管會不再用法規來強制全委帳戶持股單一公司不能逾10%,改成回歸投信投顧公司自己的內部控制來做規範,主要考量國外也是沒有相關法令來強制規範此事。
金管會雖然準備放寬單一投信或投顧公司的全部全委帳戶,可持股單一公司至100%,但是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提醒,保險公司無論自己買,或全委給投信或投顧公司操作,合計持股單一公司不能逾10%,這項保險法第146-1條的規定並未放寬,也沒有規劃要修改。
換言之,全委帳戶的資金如果來自保險公司,屬於保險業資金的部分,仍受持股單一公司不得逾10%的規範。
金控投信透過全委買自家ETF,反倒不受限?
金管會今天也宣布,預告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保險公司未來透過全委交易,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ETF,超過該基金受益憑證總額10%的部分,可以不計入交易總餘額的規範。
現行交易總額規範為,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主要有兩點,包括:一、保險公司與單一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業主權益10%;二、保險公司與所有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業主權益60%。
金管會保險局財務監理組組長劉純斌表示,對於利關人的交易限額,目前並無保險公司反映額度不夠使用,業者應該還有滿大空間,「只是這次為了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特別把利關人交易裡的全委,涉及ETF的部分,可以不計入利關人限額。」蔡火炎也說:「我們先把路鋪路好。」
媒體詢問,拿掉利關人限制,等於讓同一家金控底下的投信公司,未來接受保險業的姊妹公司全權委託,買自家投信發行的ETF時,可以不受利關人的限額規範。投信公司自己做全委投資決策,買自家ETF商品,反倒可以不受規範,這樣合理嗎?
尚光琪表示,投信投顧公會訂有全委操作辦法,還有從業人員行為準則,投信投顧公司也有內控制度,本次鬆綁旨在讓投信投顧業者操作更有彈性,不用法律的強制約束力,而是回歸公司的內部控制來執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