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判決定讞,憑什麼阻擋拆除?

2024-11-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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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瑠公圳畔的蔡金木宅。(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新店瑠公圳畔的蔡金木宅。(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瑠公圳蔡家老宅建於1945年日治末期,但長期占用瑠公農田水利會的土地,嚴重影響土地使用權益。隨著土地轉售予建商,建商自2014年起提告要求拆屋還地,經過多次訴訟後,法院在2018年判決占用戶敗訴並定讞。該案經歷文化資產審查與強制執行程序,耗時十年,終於進入強制拆除階段,彰顯依法執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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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風傳媒11月5日刊載的《朱淑娟專欄:憲法法庭開庭前,瑠公圳老宅應暫緩強拆》一文中,朱淑娟提議在「時效取得地上權」法理釐清之前,應暫緩強制拆除。筆者認為,法治社會應依判決執行,拖延拆除只會衍生更深的負面效應,動搖法治根基,並給予違法占用行為更大的空間。

許多聲援老宅者基於情感因素,訴說其歷史價值如見證時代變遷,甚至以「官商勾結」之詞抹黑土地出售建商一事。然而,若真有違法交易,十年間為何無法提供具體證據?這種以臆測代替事實的言論,不僅模糊焦點,也嚴重影響執行正義的進度。

筆者主張儘速依法強制執行,理由有三:

1. 依法強制執行是維護法治社會的根本

根據《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依「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依據,旨在保障債權人權益,避免拖延或推翻法律結果。此外,憲法法庭審理或文化資產申請並非停止強制執行的合理事由。

2. 等待憲法法庭結果將導致曠日廢時

憲法法庭每月新增案件數百件,未結案件超過400件,且釋憲並無結案時效。若等待憲法釋憲結果,將使債權人利益受損,也可能讓更多人誤以為占用行為可逃避法律制裁。

3. 文化資產申請不足以成為拖延理由

新北市文化局曾依法審查蔡家老宅歷史建築資格,最終認定該宅不具建築特色,未列入文化資產範疇。文化景觀的認定標準更嚴格,蔡家老宅極難符合條件,不應再以此拖延拆除程序。

法治社會有「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之理,瑠公圳蔡家老宅已歷經十年訴訟及審查程序,並通過司法體系的嚴謹判定。占用戶應當遵守法令,接受拆除結果。若拆遷戶屬低收入或弱勢者,新北市政府可啟動社會救助機制,提供適當安置協助,以確保公平正義與人道精神兼顧,讓社會朝正軌發展。

*作者為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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