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再探臺鹽綠能案—由劍青檢改聲明觀察

2024-11-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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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朱國榮到陳啟昱:朱國榮潛逃出境案之省思

法院判決確定前「應」推定被告無罪,但院方、檢警調人員對朱嫌仍應掌握行蹤及避免潛逃。刑事處分有其強度及類別,略如:羈押(最強)、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科技監控、定期報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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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朱國榮案觀察,還記得「海葵颱風?」中度颱風海葵係發生於2023年8月27日(生成)至2023年9月6日(消散、請注意該日期)。若讀者有印象,該颱風主要登陸後影響在台灣東部及南部,當時中北部之風雨狀況較不明顯。當檢視監察院對朱案之糾正案,可明顯查出:「朱國榮自2023年8月間,『多次』登上『T遊艇』『出海』觀察港口沿岸地形及海象;及自海葵颱風來台期間,112年9月7日晚間20時許登艇並藏匿在艙內。俟遊艇通過出港安檢,同日 21 時 44 分許啟航駛離安平港,經歷約 20 小時航程,於翌日(9/8) 17 時許抵達菲律賓佬沃碼頭(Currimao Port)。」細心讀者檢視該段,應可查見問題所在。

智者以喻而明。舉例實務上「定期至警方報到(簽到掌握行蹤)」,慶富案陳偉志棄保潛逃,當時陳嫌應「每日」至派出所報到,詎料「2018年5月5日陳嫌失聯」,經事隔17天遲至同年5月22日甫發現「人不見了?」至於常見之「電子腳鐐(或手環)」,例如:朱案之監院調查報告第38頁載(節錄):「系統自動登出問題、監控系統訊號不佳、告警通知頻繁」。科技設備監控有其便利性,但實務上個案確實常有各種「即時監控」困頓情況。

觀察劍青檢改(11/8)聲明、比對最高檢近期新聞稿

按綠能重大弊案喧騰已久,檢方高層近年作秀到令人髮指?(詳拙文《評臺鹽綠能之陳啟昱通緝案》)針對光電利益、綠能蟑螂及綠能弊案等,筆者認為檢方應詳細偵查;最高檢自今年(2024)六月起《靖平專案》大力宣導「打擊綠能」,但觀察邢泰釗於高檢署任內2021年9月大力宣稱「檢、警、調、廉共同打擊不法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檢視其期間「早已逾三年以上?」

請觀察(11/6)聯合報新聞《綠能外商泣訴遭黑道勒索「找警察也沒用?」刑事局回應了》:「刑事局回應,統計自2021年8月迄今,全國警方『3年多』查獲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案『10件』、『犯嫌74人』。」觀察其數據及時間,魔鬼藏在細節裡,不妨細部檢視「3年多、10件,係何年何月開始查緝?」所稱「3年多、10件」,於今年六月後幾件?

歷年「打擊綠能犯罪」之案件統計,詳檢方(含高檢、最高檢)之統計,2021年9月高檢署宣稱:「強力掃蕩『綠能蟑螂』,目前已偵辦28案,羈押9人,起訴23人,扣案(含扣案帳戶內金額)3645萬元」,果真僅僅如此?筆者舉最高檢近日新聞稿以明天下,且看邢泰釗及檢方高層作秀到令人痛苦無比。且請問「高檢署、最高檢於這三年期間在做什麼?」召集機關開會、喊口號比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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