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涉犯重大弊案落跑、院檢雙方失職》提到:「院檢雙方遭質疑『未實施』科技監控、延遲開庭,縱容犯罪,引發各界抨擊質疑,而院檢更淪為互推責任,傷害司法正義及公平性與信用性,允應深切檢討。」以下筆者針對《臺鹽綠能之陳啟昱通緝案》一併探討《劍青檢改之聲明》。
進入本文之前,筆者請讀者們先觀看監察院(11/7)新聞稿截圖。
監委主動調查重大弊案「被告落跑」,是否屬干涉司法?
監委(11/7)主動調查《陳啟昱落跑案》,劍青檢改(11/8)聲明(下簡稱「該聲明」),呼籲「請監察院立即停止干預辦案之行為!」對此,監察院於(11/11)再度發布院新聞稿回應(詳《監察院旨在查防逃機制,外界不必過多聯想 ! ~ 過去針對防逃機制查過六案,糾正了四案》)。
劍青檢改11/8聲明(全文詳《鏡週刊及媒體新聞連結》),其主軸在於「避免監委等干涉司法」。經查,監察院及監委職責依監察法規定,執司糾舉、彈劾及審計權。筆者認同「應尊重檢方獨立辦案」,監委是否干涉司法辦案,自應具體個案判斷。
又,經檢閱《劍青檢改官網,最後記錄日期2024/11/12)》,其最新消息停留在2021年6月11日,動向及論述則最後更新日期為2021年6月15日。準此,筆者呼籲劍青檢改之聲明,應公開「公布」於官網,至於公告或聲明之程序流程,則尊重該團體規章之程序規定。另請一併注意,劍青11/8該聲明,若由鏡週刊該文所載觀察,姓名確實係記載「陳啟昱」。(同此,另請參閱聯合報2024/11/8《光電弊案陳啟昱失聯遭通緝、劍青檢改批:陳菊勿放任監委干涉偵辦》)。至於媒體如何取得劍青檢改「該聲明全文」,則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檢討「陳啟昱落跑行蹤不明乙事」,筆者舉《朱國榮潛逃出境案》為比對。監察院公報第 3395 期(公告發文日期2024/9/16、發文字號:院台司字第 1132630326 號)糾正案文(細部含調查報告),其中提到:「本案朱嫌(朱國榮)於108年遭境管後,時隔4年才潛逃出境,海巡署未能於第一時間接獲警察機關通知該嫌『未依規定報到』潛逃,致未能同步啟動『防逃機制』,為本案實難查處之主因。」以上短短一小段,讀者們細探可推知實務「預防潛逃概況」或「機關疏失」。
響鼓不用重捶。按朱案調查報告共計117頁,其中第63頁係針對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潛逃國外案》載:「究現行防逃機制未能發揮實效之根本原因為何?」觀察此語,應可該查見歷年法務部、警政署及海巡署等,就通緝平台上具有整合必要,包含及時刊登通緝公開資訊等;去年10月24日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及警政署、海巡署等單位,舉辦《精進防逃措施聯繫會議》,其關鍵主要部分在於檢方執掌刑事偵防(檢察權、調查權),於程序上「掌握被告行蹤、科技監控設備、命被告向指定機關報到」以及檢警調人員、海巡人員如何落實「防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