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你知道的是:
原民會各「族群代表」應定位為各族群派赴中央之民族代表,並於中央建制屬民族系統之族群代表聯席會議協助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引領建制各屬民族系統部落組織圖以復振之機制。
2022年5月行政院會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教育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政府皆轉趨積極友善,惟原住民族本身機關及組織不健全而事倍功半,欣見原民會新生代之主任秘書走馬上任挹注新血輪,王主秘之政策制定不靠別人及原民會是一個小型的行政院等理念契合地氣,亦甚符合賴總統於今113年8月復振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永續發展等五大方向政策,惟必優先重建族群代表功能之機制端本正源建議如次:
一、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不合時宜之法條與章程宜調整
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法及組織章程,應修定:第一條為「依據」、第二條為「目的」、第三條才是「任務」。原民會之機關主要任務,應研議調整明訂為「綜理台灣原住民族族群事務」(現僅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第四條研議調整「各族群代表委員」應明訂由各族群民族議會或部落組織會議通過遴(選)派,並向該族群負責(現屬政黨酬庸制)。
二、原住民族行政組織及業務部門之調整
國家「威權」轉型「民主」,甚多增類繁雜之原住民事務,甚難再為早期「威權」時代,所建構原民會六局處機關組織所能承負,「族群代表」應監督原民會,研議建制原住民族群發展處「原發處」,族群發展核心業務諸如:原住民族族群延續傳承、公法人部落組織及民族自治業務、族語推展及文化復振、各族群部落語言中心之建構及整體「族群發展」業務等,舉凡「原民會到公所」各項業務應系統化及相對應性,並明確各層級業務之主辧、承辧及監督機制(目前原住民族相關族群發展業務,皆寄人籬下,散落及隱藏在其他行政部門業務項下)。
三、民主轉型政府美意
如:部落咨商同意權、自屬族群發展規劃、族語文化復振計畫、各部會等外單位找不到部落组織溝通協商、原住民身份確認、國土及保留地維護、族群代表選派、不同族群間溝通或爭議之協調、族語詞彙增減(新創詞、語法爭議之研究討論)及核審品管機制等卻如無頭蒼蠅。現制仍延續威權時期「管控」的行政組織,直接阨阻原住民族群之復振之途;又屬民族系統的「部落組織」若無國家專責強力扶持實難逕自成長茁壯,導致前述各項一切回歸屬公務系統之公部門「用國家意志」代為決定(原住民多僅被告知)。
四、因涉「既得利益及權力掌控」而受外在強烈阻擾與反對成立部落組織
原住民族群族精英及部落青年會應有覺悟,其為台灣原住民各族群生存空間之最後一道防線;另政府善意及民代全力為原住民爭取良策,但地方無部落組織可支撐或對應亦皆胎死腹中。原民會各族群委員應承負各屬族群使命,引領及協助各自屬族群,建制團結的部落組織並伴其成長茁壯,核實執行無可旁貸的前述各項。
五、現今原住民族群之立法委員皆僅為少數大族群輪流擔任,原住民族與國家伙伴關係下,「民族代表」視作小族群之「類國會議員」向各屬族群民族議會負責;各族群代表應定位在各族群派赴中央之族群代表,除承負族群存亡之重責大任及族群間的溝通橋樑,更是執行當前國家政府專技能力範疇外的繁瑣族群重建及發展工程,其職位必具穩定性及持續性。建議「各族群代表」,應研議調整適用聘用或政務人員任用條例待遇,以彰顯國家對族群之尊重,並以四年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俾使族群代表一職功能最大化。
*作者為前總統府原轉會鄒族代表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