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瑠公圳蔡金木宅,自日治時期起占用公有土地建屋至今,隨著土地後來由農田水利會出售給建商,並由建商自行排除占用,衍生出拆屋還地的爭議。該案歷經十年訴訟,法院民事執行處近日宣布,將於本(113年)11月21日強制拆除老宅。此事因多個公民團體的介入聲援,再次引發輿論關注。基於民主法治原則,筆者從市民視角出發,對此事件提出不同看法,並逐一闡述理由。
一、公民團體聲援與事實檢視
公民團體聲稱,本案已引起國際迫遷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Evictions, ITE)高度關注,並緊急致函總統府、司法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指控此案違反國際人權法。然而,檢視ITE的背景發現,其為世界各地市民團體所組成的非官方組織,台灣公民團體於105年參與籌辦「東亞迫遷法庭」。因此,ITE的聲明並不具國際公約或公權力約束力,更可能僅為反迫遷團體自行草擬。該組織的權威性與聲明內容的客觀性仍有待商榷。
二、農田水利會土地處理的法律依據
公民團體質疑瑠公水利會分割並出售土地予建商的合法性,主要引用監察院高涌誠委員的調查報告,指控瑠公水利會未給予占用戶優先購買權或承租權。然而,根據調查報告,筆者整理出幾項聲援團體未提及的事實:
1. 土地處分符合法律規範
瑠公水利會於100至101年間,依臺北市政府訂定的「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辦理土地分割與處分,程序符合法令,未見違失。
2. 土地分割為公共工程所需
新北市政府當時推動「瑠公圳再造工程」,瑠公水利會配合要求進行土地分割,明確界定工程範圍,分割並非為標售而設,具程序正當性。
3. 直轄市區域的特殊規範
農田水利會在101年改隸農委會前,其處理規範因地區特性而異。瑠公水利會土地位於直轄市都市計畫區域,當時不適用優先購買或承租權的規定。
綜上所述,瑠公水利會的處理行為並未違反當時法令,調查結論亦確認相關行為「結案存查」。
三、法治社會應以合法為核心
監察委員高涌誠的報告雖強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當住房權與使用權的保障精神,但擋拆並非實現這些權益的最佳手段。根據調查報告結案說明,農田水利署已開始滾動檢討「活化收益辦法」,並參考國有公用不動產處理原則,針對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障者及年長者提供補助與支持,藉此減少迫遷對弱勢群體的衝擊。儘管政策仍有改進空間,但目前應依法行政,避免無故阻撓合法執行。
四、占用事實不容忽視
蔡金木宅長期占用土地,未繳租金或使用費,已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瑠公水利會應依「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至少追繳五年的土地使用補償金,以免形成圖利占用戶之嫌。同時,對於大規模的特殊占用情形,也應建立更完善的處理機制,促進土地與使用權的合一管理。
結語
新店瑠公圳蔡金木宅案,反映出土地管理中的歷史與現實矛盾,亦挑戰法治社會中各方權益的平衡。筆者認為,保障弱勢群體固然重要,但更應以依法行政為基礎,避免感性訴求凌駕理性法律依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並促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作者職業為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