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沸騰已久的,引起民怨的勞動部草菅人命的勞發署事件開始,我想從一個不公平現象切入,並且提出解套之道。
站在2004年就倡議推動中高齡就業專法NGO立場,照說理應為全國最高勞工主管機關:不吝給予喝采與鼓勵。但是仔細爬梳過往幾個時間點,就會發現勞動部竟是採取相互矛盾的政策導向:
一丶2022 /7 /31中時新聞網報報導,內文揭露:2021年根據統計,中高齡就業專法補助雇主在勞工滿64歲時準備調適及再就業相關協助措施,僅有四個事業單位申請,四人受惠,不利屆退勞工準備退休,受訪的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組長施淑惠最後表示該條文目前也在評估修法中,希望提供讓更多勞工受惠。
二、我在2021/12/16,爬梳2020/12/4同日同步的相關子法,卻發現一個弔詭的修法現象:
從「中高齡者及高齢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退休中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細究其條文,除了第一項施行細則之外,四項辦法在其各自的第二條文:~本辦法均明確寫者~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最令我等無法苟同的是:「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第二條最後一句: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就因為公務員起薪都不低就排除掉。怕引起一般勞工的非議⋯⋯有點矯枉過正吧。
回顧2015年聯合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目前亦是我國國家發展計劃所致力努力的目標;其中第八項指出「促進包容且永續經濟成本,達到全面有生產力的就業,讓每一個人都有一份好工作」。
問題來了,再來「中高齡就業者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第三條條文,亦明文規定:雇主指僱用了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將主計總處第119號國情統計通報刊載的我國公務人員36.6萬人排斥在中高齡就業專法相關子法適用範圍外,合情?合理?合法?
在2017年聯合國世界人口高齡化報告也指出:⋯⋯各國應通過人口變化估算制定的人口高齡化政策,並履行2030年的「沒有人會被放棄」之目標。
沒錯。即使再怎麼宣稱:中央極為視中高齡者再就業瓶頸,但是主管部會卻在相關子法上忽略了,或者我們可以姑且暫定為涉嫌歧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我百思不解的是:
好不容易將禁止職場年齡歧視列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案,並且三讀通過,如今竟然在中高齡就業專法通過並且開始實施同時,卻在子法上對中高齡屆退國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予以排除。
或有人戲謔說:公務人員,被稱為「貴族勞工」平常待遇一般都不錯,都有保障,總不能退休後還跟一般勞工計較吧!但是軍公教改革後, 只要有經濟壓力的負擔,都會想找頭路以謀餘生,故而在各國面臨老齡化現象,紛紛開放移工進口,希圖減輕勞動力不足的現象,雖說勞動部也規劃移工改移民政策,但是畢竟是外來人口,為什麼不思量把相關子法修正,將公務員退休後閒置不用的勞動力重新納入整體勞動參與率的考量,現成的本國國民不用,卻讓外來移工因為時間轉換先成為各地方公民,再逐步成為國民,試問何者國家認同度 高,據《韓民族新聞》報導,韓國的「老年貧窮率」去年來到40.4%,已是世界最高水準,與其他經合組織(OECD)國家相比(平均14.2%)高出將近3倍,不是在危言聳聽,現在我國「食之者衆、生之者寡」。再不想方設法,昔日林則徐的「五年之後沒有可以籌的餉,沒有可以上戰場的兵」警語言猶在耳,不可不慎。
*作者為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