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文彥犯下台南玉井縱火7死案,更二審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參酌113年憲判字第8號,認為曾男反社會人格障礙得為迴避判死事由,且曾男自首,具雙重不得判死事由,駁回上訴定讞。
真理家族前輩堂火警始末、縱火犯背景遭起底
這起命案要回溯到2019年12月14日凌晨,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輩堂遭曾文彥縱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樓逃生受傷;1人被救出時失去心肺功能,送醫搶救後不治;其餘6人被發現時明顯死亡。
曾男縱火原因與家庭背景也遭起底,據了解,曾男家境相當優渥,父親是名醫、母親從事教職,家中還有2位姐姐,但曾男行為卻相當偏激,曾多次犯下毀損、竊盜及妨害公務等前科,經常出入少年收容所。由於曾男難以管教,因而被少年法庭於轉介到真理家族前輩堂,但暫住的1年多內,曾男還是會和其他教友起衝突,最後被負責人張和平請離。
曾男此後又因他案入獄服刑,直到2019年11月30日才出獄,但被父母斷絕金援,甚至不准他回家,曾男只好求助道場,希望可以借住,但因過去的惹事惡行而被拒。不料,情緒激動的曾男先是威脅「要來放火」,結果他真在事發當天前往台南市東區購買10公升的汽油,前往道場縱火,釀成7死2傷的悲劇。
曾男事後還對警方囂張說道,鄭捷殺了5人、他放火燒死7人,因此自己「比鄭捷還厲害」、「破了台灣的紀錄」。不僅如此,曾男被問及若是家人受到傷害時會做何感想時,他還直接笑了出來,消息曝光後一度震驚全台。
犯下殺人罪,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台南地檢署偵結求處曾文彥死刑,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曾文彥幼時診斷出有(ADHD)併發展遲緩,成年後逐漸演變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審酌曾文彥犯後打電話求援、自承縱火,部分罹難者家屬得知曾文彥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彥父母的彌補及痛苦,未堅持判處死刑,顯示部分被害人家屬和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復,因此改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曝「無期徒刑定讞」關鍵原因
經上訴,最高法院2度撤銷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更一審與更二審仍判處曾文彥無期徒刑。案經兩造上訴,最高法院昨(27)日做出判決。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量刑時,認為曾文彥的犯行情節達最嚴重的情形,原應依殺人罪的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但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案)」精神,曾文彥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得將其視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事由。
最高法院指出,曾文彥行為適用自首減刑事由,無判處死刑的餘地,另審酌曾文彥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狀,以及被害人與罹難者家屬意見等,均無從再下修調整刑度。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應報與預防的刑法目的,並考量尊重生命權及矯正教化等刑事政策,必須對曾文彥長期監禁,才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的傷痛,兼以預防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的危險性。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主張自首減刑不當,及曾文彥上訴主張他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