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中市議會總質詢某議員揭露,某小學有學生拿樂樂棒打老師,老師報警後,警方在無傳票且沒有監護人陪同下,直接進學校把學生帶回警局;台中市長盧秀燕得知後也動怒,直斥學生都道歉了老師還報警,根本「不適任老師」、也斥「校長領導無方」。看到這種忙著打教職人員來討好議員及民眾的答案,真有特別權力關係復活的既視感(déjà vu)。面對不法之侵害,無論是否是教師或ㄧ般民眾,報警處理才最恰當的方式,否則呢? 教師自己也拿球棒? 本案重點是警方執法的過程,不是壓抑教師的報案權利。有這種忤逆法律理論的市長,身處第一線的公教人員要有自覺及認知,這些領導者根本不會在乎你的權利,只有自己自救才能堅強自己,千萬不要被持續霸凌到跳樓!
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s Gewaltverhältnis)又稱作「特別法律關係」,該 關係通常存在於軍人、公務員、學生及「強制性利用關係」之公營造物,其在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演變上頗具重要性,目前已經全面揚棄。大法官於2008年作成的釋字第653號解釋,即明示我國告別特別權力關係的里程碑,其中,針對我國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範圍有個相當完整的詮釋,大法官指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另依釋字第736號解釋,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明確釋示:「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舉重以明輕,訴訟權都受到大法官解釋的保障,報警不行? 市府高層沒有念過法律嗎?
「法治國」(État de droit, Rechtsstaat)原則是立國的基礎,依法行政更是《行政程序法》第一條所明示「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拜託市府高層能收回你們在本案的胡言亂語,向全體辛苦付出的教職員致歉,並積極提供學校適當的輔導及機制,不讓欠缺法治教育的學生、家長、議員及市府高層繼續凌虐或踩踏教職人員,並強化教職員的相關權益。否則看到這種市府無知的處理方式,無視於基層教職者的痛苦,只能勸各位老師早點行使防衛式教學,免得被法盲高層荼毒!
*作者為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