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自《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通過後,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自今年元月上路。財政部今(3)日宣告放寬措施,即使持有房屋,但若遇到「5種情況」須在外租屋,申報綜所稅時,仍可適用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自今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果在台灣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等情況,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這也表示,明(2025)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將首度適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有房屋者,就不得扣除。針對「有殼族」的排族條款,財政部賦稅署今(3)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特別訂出5種特殊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再租屋者仍可以申報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
賦稅署列出的5種樣態中,一是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也就是俗稱被貼「紅、黃單」的房屋;再者,毀損面積已達到整棟面積的5成,經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始才能使用的房屋;三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持分合計並非全部者。
第四為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要在外租屋,且合計僅有上述三點以外之一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最後則是納稅義務人符合特定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也就是因分居而有需求在外租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