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油漆工去(2023)年3月在捷運站隨機撲倒一名女學生,並以手指強行侵犯得逞,然而黃男被逮後,原本坦承犯行的他又在審理時翻供不認罪,最終因證據不足,法院一、二審均判其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女高中生遭騎士性侵始末
此案要回顧到2022年3月16日清晨5時45分左右,高雄一名高中女學生正準備從人行道走到捷運站搭車上學,未料半路卻遭一名黃姓男子騎車撞倒,並被拖行至暗巷,被對方捂住嘴巴、指侵得逞。女高中生過程中不斷掙扎、呼救,幾分鐘後終於有路人出現,黃男才騎上機車逃逸,女學生後來也在家長陪同下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黃男十分狡猾,作案前換上黑衣黑褲、戴工業手套出門,還刻意用安全帽遮擋車牌,犯案當下還記得戴手套,逃離現場後又再立刻換上淺色衣褲,試圖躲避追緝。警方持續追查1週,在黃男哥哥、爸爸指認後,終於成功將其逮捕歸案,在搜索住家發現作案時的衣物後,黃男也坦承犯行。
一審辯「遭警方誤導」才認罪!證據不足判無罪
黃男在偵訊期間辯稱因自己服用了安眠藥物,導致精神狀況不穩定,再加上受害女高中生「長得很像前女友」才會犯行,黃男後來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裁定以30萬元交保,但每週一、三、五都必須到派出所報到。黃男卻在去(2023)年10月向高雄地院提出撤銷處分的聲請,原因是在修車時右手不慎捲入鏈條,直接將中指絞斷,需待後續手術接回,最後被法院同意撤銷處分。
不料,黃男一審審理時卻翻供,稱警方到家搜索時說出「犯案機車是從他們家騎出去的,只要有騎該機車者都要收押」、「如果不認罪就會將黃男及其家人上手銬帶回警局,一定會被檢察官羈押、關起來」等語,他才認罪。
一審法官審理時,認為黃男身高約180公分,而受害女高中生指認犯人身高約在165至168公分之間,和犯嫌身形、走路姿態皆不符。另外,警方當初認為黃男犯案後曾換裝,卻沒扣得黃男換裝前所穿戴的衣物、安全帽,再加上送鑑定的工業棉手套上都沒有女高中生或黃男的DNA,最終因證據不足,法官判黃男無罪。
二審法官「不能因為他的不合理舉動,就反推是他犯人」仍判無罪
檢方再上訴,表示警方執行拘提時,黃男多次誘導警察認定騎該機車者是尚未返家的二哥,否認自己騎過該機車,而警方勸諭時未見恫嚇口氣,只是勸說黃男及家人「已掌握證據,不會逼人承認犯罪,希望犯案者能自己出面承擔,不要禍及家人」。檢方也指出,黃男自未成年就開始頻繁犯案,對於警訊、偵訊及羈押庭訊問等程序應非常瞭解,不會誤解「以為在羈押庭時只要承認犯行就能免遭羈押」的話。
檢方搬出監視器影片指出,犯人走路姿勢以腳跟先著地、有些微外八,與黃男走回家的監視器影片比對後型態一致,而且黃男機車右把手下方懸掛一紅色平安符、腳踏板前掛勾有個紅色袋子,檢方比對犯嫌機車逃逸後的監視器畫面也可見,其機車右把手下方有一紅色方懸掛物明顯晃動,犯嫌也有掀開機車座墊、從置物箱拿出紅色袋子,檢方後來還在鑰匙孔下方置物櫃內發現遭扯斷的平安符,足認2段監視器畫面都是同一輛機車,同一人所為。
二審法官檢視證據時,認為監視器畫面頗為模糊,無法辨清車牌號碼,也難僅憑安全帽畫面即認定畫面中人為黃男,而且監視器畫面中,難以辨識黃男機車右把手處懸掛的就是檢方所認定的的平安符,認為黃男與嫌犯的機車有許多不同特徵。
二審法官認為,縱使檢察官上訴指出黃男種種不合理舉動,但都不能以此反推認定黃男就是犯人,判定檢察官未能說服法院以形成黃男有罪的心證,最終仍判黃男無罪,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