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能出國了!高院參酌「良好紀錄」撤銷限制出境

2024-12-3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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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27日撤銷媒體人周玉蔻(見圖)、蔡玉真的限制出境、出海裁定。(資料照,蔡親傑攝)

高等法院27日撤銷媒體人周玉蔻(見圖)、蔡玉真的限制出境、出海裁定。(資料照,蔡親傑攝)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烏龍爆料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晶華緋聞案」女主角,因此被告上法院,北院11月26日宣判2人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限制出境出海,不過周玉蔻事後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在27日撤銷其限制出境、出海裁定,並給出撤銷理由與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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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蔻在被限制出境、出海後,11月29日還欲從桃園國際機場出境,被移民署攔下,國境事務大隊也對她開立禁止出境處分書,周玉蔻不服並提出抗告。

高院審理後,在27日撤銷其限制出境、出海裁定,高院表示,周玉蔻、蔡玉真所犯並非屬強制辯護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2人自偵查起,歷次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遵期到庭,未有因案遭通緝紀錄;在該案起訴後,雖有多次短期出國紀錄,但周玉蔻有向檢方陳報返國時程,未曾發生過檢方所定偵訊期日遲誤不到情事。

高院指出,卷宗內沒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周玉蔻、蔡玉真有逃亡的動機或舉措,不能因一審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之刑,就認為她們有逃亡之虞。北院以2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及充足資力,便認定其有理由逃亡,但未論述其間的關聯性,也沒說明有無替代方案得以續行審判或執行,原裁定不當,應撤銷。

高院合議庭表示,周玉蔻、蔡玉真若有出境的正當理由,應於預訂機票、船票7日前先向高院陳報出境及返國計畫與時程,並應於返國入境後7日內再向高院陳報,足以替代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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