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於今(31)日下午5時半對外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原裁定認定柯文哲等4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沈慶京、應曉薇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實,且沈慶京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於「國外」復有投資置產,足認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事,不僅妨害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北檢指出,原裁定指摘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不明乙節,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強調被告許芷瑜並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稱之「愛玩的小朋友」,而是負責為柯文哲處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之重要角色。綜觀偵查中發現:第一,柯文哲於2022年10月24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邱姓證人,邱將陳盈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姓被告即將上開款項交與被告許芷瑜處理。
第二,眾望基金會於2022年12月初存入之150萬元款項,業據證人李文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之范姓秘書,係許芷瑜將現金150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下交付范姓證人。
第三,柯文哲於2023年3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覺妙天禪師」之悟覺妙天,並帶走悟覺妙天交付裝有現金1000萬元之皮箱,柯文哲收受該1000萬元現金後,亦交付被告許芷瑜保管,被告許芷瑜再依柯文哲指示之金額,逐筆交付被告李文宗、李文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之事務。
以上事證,可認柯文哲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多直接交給被告許芷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許芷瑜於犯罪事實中之角色,舉足輕重。且被告許芷瑜係柯文哲教唆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故為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文哲之必要。
北檢指出,本案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等被告之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倘渠等交保在外,恐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之陳述。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工作簿「wen」就是柯文哲等語,惟該證人於柯文哲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顯見該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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