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觀點:政治獻金侵占案,卻搞錯政治獻金的定義

2025-01-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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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政治獻金侵占案和京華城案遭起訴。(資料照,劉偉宏攝)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政治獻金侵占案和京華城案遭起訴。(資料照,劉偉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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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被起訴除了京華城案,另一個部分是政治獻金侵占案。其中,關鍵的角色是木可公司。檢察官的邏輯在於,木可公司販賣小物與舉辦演唱會的收入都屬於政治獻金,應歸於民眾黨,而柯文哲等人共同侵占這些收入。筆者將說明,檢察官一開頭就搞錯了政治獻金的定義,展開了錯誤的論述。

販賣木可小物不符合「政治獻金」定義?

起訴書指控侵占政治獻金的部分,其中的4133萬餘元,是指控木可公司販售木可小物的收入,屬於政治獻金。檢察官的說法最大的盲點在於,到底什麼是政治獻金?許多討論本案的名嘴和律師,好像也都接受檢察官的講法,說這些收入都是政治獻金。但真的是如此嗎?

《政治獻金法》第2條對政治獻金的定義為「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從《政治獻金法》表面上來看,販賣木可小物,屬於「有償支付」,不符合政治獻金寫的「無償提供」。是否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則需要具體判斷對價是否「不相當」。

筆者以下提出,如果我們再參考另一個檢察官刻意忽略的法律《政黨法》的相關條文,可以肯定地說:這些收入不是政治獻金。

《政黨法》規定「販賣政治文宣品」不是政治獻金

《政黨法》第 19 條規定,政黨的收入來源,包括:「…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從這個條文將「政治獻金」與「其他宣傳品銷售或活動之收入」區分為不同的二款,可以清楚顯示,政黨除了有「政治獻金」收入,也可以有「宣傳品銷售」之收入。

這裡的「宣傳品」包括一些日常商品嗎?第19條立法理由提到:「依現行政黨實務,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例如:銷售紀念幣、紀念衣帽等用品、權利金收入等…」同法第23條的立法理由也提到:「銷售紀念幣、紀念衣帽用品、書籍、刊物…」。所以,根據《政黨法》,政黨可以販賣政治周邊商品。而且此「收入」並不是政治獻金。二者在法律的定義上是明確區分的。

因此,先不管這些政治周邊商品(小物)是民眾黨賣的還是木可公司賣的,這些收入其實根本不是政治獻金。

木可公司販售木可小物不符合政治獻金定義

實際上,爭執的4133萬元,是木可公司販售木可小物的收入(檢察官所謂的第三波販賣),不是民眾黨自己販賣的。檢察官在起訴書多次提到,木可公司是柯文哲實際控制的公司,實際上是幫民眾黨賣商品。

民眾黨的回應說法是,木可公司跟扁帽工廠和小英商號的做法一樣。故問題在於,政黨可以委託民間公司來販售政治宣傳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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