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觀點:政治獻金侵占案,卻搞錯政治獻金的定義

2025-01-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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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第23條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表示政黨可以從事《政黨法》第19條第4款的販售周邊商品與舉辦活動取得收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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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既然允許政黨從事《政黨法》第19條第4款之「其他收入」,這些行為因需要對消費者開立發票,由政黨來做很不方便,由一般公司形式來做比較方便。雖然《政黨法》第23條禁止政黨經營營利事業,但並沒有禁止政黨不能委託民間公司來做這些行為。

因此,如果是民眾黨自己販賣政治商品而有收入,這些收入本不屬於政治獻金,而屬於《政黨法》第19條第4款之「其他收入」。但本案是木可公司販售相關商品或舉辦活動而有收入,在定義上,這是木可公司的收入,更不符合政治獻金的定義。

至於檢察官強調,這些販售商品活動是由民眾黨和木可公司一起舉辦,應認為屬於民眾黨的收入。這應該要回到民法,綜合各種因素,包括消費者的認知、開立發票的公司等,以認定到底是跟民眾黨還是跟木可公司購買商品?屬於誰的收入?但不論是誰的收入,都不符合《政治獻金法》、《政黨法》對政治獻金的定義。

舉辦柯文哲演唱會票價也不符合政治獻金定義

除了販售木可小物的4133餘萬之外,起訴書還提到一筆77萬餘的柯文哲演唱會收入,是由木可公司委託尼奧公司舉辦。這個部分算是政治獻金嗎?檢察官認為這屬於《政治獻金法》中的「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屬政治獻金。
如前所述,政黨除了販售政治商品外,也可以舉辦政治活動而有勞務的權利金收入。因此,在法律定義上,舉辦活動的收入原則上不屬於政治獻金。除非,該活動的對價不相當。

《政治獻金法》第2條提到「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條立法理由提到:「…政黨、政治團體或民選公職候選人舉辦諸如餐會、義賣、演唱會……等活動」,表示舉辦餐會、演唱會,「有機會被認定」是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另外,《政黨法》第23條的立法理由也提到:「或以銷售餐券或以義賣方式募集政治獻金等行為,均屬之」,表示銷售餐券也「有機會被認定」是不相當對價之給付。但到底如何認定「對價不相當」?

回到具體個案上。起訴書說,木可委託尼奧公司舉辦演唱會:「取得門票、公播授權費等收入共計531萬400元,扣除相關支出454萬204元後,….所得收益77萬166元」,匯入木可公司。收入扣除成本約85%,只有不到15%的收益。如果舉辦一個大型活動,最後只有不到15%的收益,個人認為應該不算是「不相當對價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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