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最近以在野黨的多數優勢,通過憲法訴訟法等法律,引起執政黨反彈,賴總統說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爭議。民主雖然是理想及價值,人民最大,決定一切,但也是要有人真正及有意義的實踐,而非以民主為口號,只有表面及形式的民主,實質上是在操弄風向及輿論,符合政黨利益,攫取政治利益。
真正的民主,一定要有公平合理的法制,客觀透明的資訊,讓人民接收正確的訊息,遵守法令界限,經過選舉制度,選出真正的社會菁英,為人民服務,並正確帶領國家往正面發展,人民得以安居樂業,且不受外來的威脅。
民主的運作,及政黨的競爭,也有如球賽,須有客觀合理可行的遊戲規則,公正的裁判,正確的執行賽事規定,讓球賽的進行及勝負的決定,並無任何質疑的空間,輸贏雙方都能服氣,不致翻桌,願賭就服輸,大家都無話可說,避免有炒作的議題。人民打官司也一樣,都期待遇到公正廉明的法官,能夠主持正義,明察秋毫,作出卓越無誤的判斷,確保當事人權益及避免冤抑。
任何民主國家,大部分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所有的政治紛爭,最後的裁決者,還是司法這一環節,那不僅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更是事關政權更替的合法性。在我國,憲法法庭配置有15位大法官,本應中立客觀及超然,或許是難免有個人的理念,甚至是存在著意識型態,雖然經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才能擔任大法官的職務,但就任後,其效忠的對象,已非總統及政黨,而是國家及人民。一旦行使憲法賦予的大法官職務,只能望著身後的國旗,是代表國家而非個人,絕對要依憲法的明文規定,或衍生出價值理想及深刻涵義,務必將個人的喜好及意志擺一邊,絕對忠誠的解釋憲法。
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都設有大法官數人,或有存在著多元及看法的差異,所以採合議制,以多數意見作成議決,每位大法官,各憑專業及經驗,充分研討,為終局的決斷。大法官的提名任用,有採依政黨比例分配名額制度,或者是如美國以前的總統,提名自由派與保守派的大法官人數各半,力求平衡及共識,我國憲法是規定全部由總統提名,總統有如此大的權限,應秉持謙懷的心態,執行憲法賦予的權力,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也應如此,避免同質化。
我國自民國105年小英總統執政以來,提名的大法官,大部分是偏綠學者,且在解釋憲法上,亦大都符合執政黨的理念及意識型態,自然失去公正客觀性。目前大法官的缺額有7人,這次賴總統的提名人選,也是政治傾向色彩鮮明,尤其是有位人選,曾擔任過賴總統選舉時的競選總部主任委員,其法學著作有限,也與法界淵源不厚,引起很大的爭議,在立法院投票時,有6位經在野黨全部封殺,另一位也經執政黨立委全部投反對票,都無人過關,大法官的缺額尚未解決。
到底是誰在毀憲亂政,國會如果通過有違憲疑慮的法律,依民主憲政制度,如有立場公正客觀,深受人民及法界人士信賴的大法官把關,絕對有救濟的釋憲途徑,不會有毀憲亂政的現象。而實際上目前的大法官,其立場很明顯的是偏向執政黨,常常宣告立法院反對黨多數立委通過的法律為違憲,而所依據的理由,很有爭議及薄弱,難以使人信服,等於應該是超然中立的大法官,明顯的幫派化,無法斷紛止爭,那才是真正的憲政危機,因而,有人說司法不受信任,是民主國家的不幸。
我國憲法賦予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無論立法院朝小野大的生態,我們的法界人士及法律學者眾多,應該有為數不少符合眾望的人選,賴總統要有格局及高度,不宜說有更大的民主,可反制國會通過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而應依上述標準,儘快的提名適合人選的大法官,可望順利的經立法院同意擔任大法官,忠於憲法規定及價值來解釋憲法,才能最終解決政治紛爭及亂象,維持憲政法律秩序,中華民國才是真正的有名有實的民主國家。
*作者為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