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有產權,主富公司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法院認定,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今天判決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大日公司負責規劃,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法院指出,東岸商場2樓至4樓於民國107(2018)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市府於109(2020)年底與大日公司簽訂第2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公司營運,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3次協議書,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租賃標的。
判決並未認定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是否為基市府所有
法院指出,112(2023)年1月16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商場2樓至4樓,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主富公司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周裕暐在記者會表示,承審法官判決駁回主富公司請求,但此判決並未認定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是否為市府所有。
此外,市府反訴,請求主富公司將東岸商場1樓NET門市約1302平方公尺空間,騰空遷讓返還給市府,法院指出,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1次、第2次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主富公司又無證據證明,市府將受何種不利益,市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應視大日公司有優先訂約的情事,大日公司已無權占有NET門市。
此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間租約又約定,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2次營運契約屆期未續約時,應返還所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依「占有連鎖」的法理,抗辯有權占有NET門市部分,不足採信。市府所請,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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