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涉賄選而被收押,雖然事後以1500萬元交保獲釋,但遭一、二審法院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他為此不滿而提出抗告,聲請解除境管,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李全教的抗告定讞。
李全教被控在議長選舉涉賄,今年2月遭收押禁見,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予以起訴,雖然之後以1500萬元交保,但被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李全教控訴,他在當選議長後曾多次赴中國經商,並沒有逃亡之虞,目前還未被判有罪卻遭境管,導致他無法行使議長職權,帶團出國進行公務行程,因此要求撤銷境管限制。
然而台南高分院卻認為,李全教涉及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予以限制出境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傳拘無著,因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且目前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助約定的國家不多,李全教又自稱常赴中國經商交流,萬一滯留中國不歸或轉往第三地,案子將久懸未結,因此有必要限制出境;李不服,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為身為議長的李全教擁有豐厚人脈與政治資源,一旦透過管道或與熟識的中國人士聯繫,取得在中國地區生活支援、轉往第三地,將令影審判程序受到影響,因此駁回李全教的抗告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