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長賴清德自本屆直轄市、縣市長及議員改選後,以李全教涉嫌以賄選手段當選台南市議會議長寶座為由,迄今拒絕出席議會進行施政報告與備詢,遭台南市議會決議移請監察院彈劾。日前(2015年6月8日)監察院約談賴清德,賴入院前受訪時竟表示監察院無權介入地方政府的府會爭端,其僅係基於對監察院的尊重而接受約談。其實賴清德所言所行,不僅談不上尊重,而且根本是在賤踏台灣民主憲政法治,但這樣的人,卻是繼蔡英文之後的下一位台灣總統熱門人選,怎能不令人為台灣民主憲政前途捏把冷汗!
撇開我國沒有實質意義的五權憲法,應否回歸三權分立的憲法架構不談,至少我國現今有效的《憲法》第97條第2項明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依此規定,監察院本即有權對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情事,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此外,如公務人員被檢舉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依《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即得由監察委員調查事證、詢問關係人,必要時更得指定地點詢問被調查人員。賴清德雖是民選台南市長,就任後即屬法定公務人員,憑何認為監察院對他沒有調查權?此與賴清德經調查後,是否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會否被糾舉或彈劾,乃是不同層次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至於身為台南市長的賴清德,可否因為李全教藉由賄選當選台南市議長(何況目前僅經起訴,尚無有罪判決,遑論有罪判決確定),而拒絕長期拒絕出席議會進行施政報告與備詢?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各一級單位主管『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於議會定期開會時,有向市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依此規定,賴清德及其一級單位主管需提出施政報告、業務報告及列席備詢,乃法律所明定之義務,並無容許民選市長可以假借任何藉口迴避的空間存在。而且,賴清德及其一級單位主管履行以上法定義務的對象,乃台南市議會(背後所代表的則是全體台南市公民)與想提出質詢的個別議員,並單單非議長李全教一人!
或許,李全教的賄選案最後極可能有罪判決確定,但包括屬於賴清德派系民進黨議員在內的其他議員,難道全都涉嫌賄選?如果沒有,賴清德為何可以不用對台南市議會與其他議員履行上述法定義務?何況,李全教賄選案有罪或無罪,是由司法判決來決定,絕非賴清德一個人說了算!基於以上說明,筆者個人認為賴清德拒絕其自己與轄下一級單位主管到議會進行施政報告與備詢,確實已屬違法(至少是失職)的情事,應予彈劾。
其實,賴清德以李全教涉嫌賄選為由,拒絕自己與其一級單位主管到議會進行施政報告與備詢,說穿了,不過是自以為在其親自操盤下,十拿九穩的議長寶座,竟然沒有落入其屬意人選之手,反被李全教橫刀攔截,因而顏面盡失,自尊心嚴重受損之舉。否則,其麾下有從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逐漸高升至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委的陳美伶擔任秘書長,對於上述在民主法治國家乃屬基本憲政常識的法律規定,豈有不懂之理?之所以強詞奪理,根本就是惱羞成怒而已。
賴清德此舉,相信許多民進黨從政人員、黨職人員私下搖頭不已,僅因不想同室操戈,讓國民黨、媒體有機可趁。但關心台灣憲政法治的公民絕不能姑息,否則未來陪葬的,便是台灣民主的前途!至於包括海外支持者在內的諸多人士,一直嚐試以優先打倒國民黨為由,呼籲團結,不應攻擊賴清德讓親痛仇快等說詞,因人設事,重蹈迷信威權之轍,毫無民主法治理念,殊不足取。
*作者為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