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服公職職業退休金之政府經費負擔持續下降,只要合理改革,已能符合社經變遷,退撫年改新法政府違憲自行脫免憲法雙務契約國家應履行之照顧義務。
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基本上是由社會保險與職業退休金兩層構成。在社會保險部分,公部門已走向完全提存自給自足。在職業退休金部分,則於84年後改為由共同撥繳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之類恩給制。憲法第18條服公職之基本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與「與其身分相當、賴以維持生活」之照顧義務。以98年政府開始公布退撫潛藏負債觀之,舊制崩跌的速度很快,以改革前105年決算來看,已經下降了2兆5,同時間新制只成長9千多億,這8年新舊合計,已經少了將近1兆5。我國中央加地方退撫支出在公務預算上僅有7%。況且退撫純舊制,跨新舊制,與純新制,法律上所得替代率與實質內涵設計上,本即相差不多。所有的改革只要能使其低於目前政府經費負擔比率,合理改革循序漸進,因情勢變遷顯失公平的因素並不存在,對世代正義,對社經變遷而言,已是成功的改革。政府不思及此,卻以最大侵害方式自行脫免憲法雙務契約國家應履行之照顧義務,剝奪受雇者權益殆盡。舉其犖犖大者,舊制給付竟可刪減達2/3,新制給付則以多繳少領延後退方式,神不知鬼不覺將確定給付制雇主財務準備責任轉為受雇者承擔,使政府支付責任永遠不會發生。尤有甚者,不退還公提,以65歲退休20年餘命而言,撥繳收入甚至可發生倒貼退撫基金情形。又例如,改革宣稱已設過渡落日,實則一施行即重砍20%,當天歸0。又延續95年優息改革假平等惡例,同樣以法規修廢方式毀棄繼受法律地位信賴利益之實質平等,產生違反平等原則之恣意性差別對待。政府踐踏受雇者人權,對財政影響輕如鴻毛,卻廣泛影響人民生存生計甚鉅,凡此皆已嚴重破毀受僱者職業退休金老年經濟安全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核心價值,違反契約普世共認之誠信與衡平原則,恆非現職或已退所能預見,自屬憲法所嚴格禁止之法規真正溯及既往之情形。
國家為公法人,其意思及行為係經由充當國家機關之公務員為之。經國家選任之公務員,他們的付出,自身所具有之基本權,應予尊重與善待,是重要的公共價值。德國公務員年改8年8次一共不過降低了3.25%,蔡政府公教年改10年半是砍掉近4成,是德國的10倍有餘(註)。謹以此文籲請各界重新審視退撫新法虐殺式改革嚴重衝擊受處分人老年生存安全,以符憲法人性尊嚴原則之要求。
*作者為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暨關懷服務協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