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間傍晚時分,因酒駕被吊銷駕照的謝姓男子和黃姓男子開著友人為2人租來的車輛,在台北市南京東路無照開車競速,因車輛失控衝進騎樓,造成當時在人行道做資源回收的黃姓夫婦及正在巡邏的謝姓保全慘死。2名男子經警方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復訊後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將2人聲請羈押,但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涉犯妨害公共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的罪嫌重大,但因2人與被害人並不相識,難以認定有故意殺人動機及理由,且2人當時在馬路上高速駕車,自己及乘客也有出車禍重傷或死亡危險,不能只因撞死人,就認為黃、謝有殺人故意,而裁定謝姓男子以15萬元、黃姓男子以10萬元交保。後來因為謝姓男子覓保無著,改為羈押。
謝姓男子被捕時,聲稱是車子失控,沒有殺人故意,民眾可能也會好奇,開車失控衝進騎樓而撞死人,顯然不是故意的,為何檢察官會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聲請羈押呢?原來,刑法上的故意有兩種,一種是「明知故犯」,行為人認識或明確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種結果發生,並進而決意行之,即刑法第13條第1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學說上稱為「直接故意」也就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存萬ㄟ」「條剛、條池ㄟ」。
另一種故意的型態,則是行為人雖然知道或預見,其行為會招致構成要件的實現,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即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說上稱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也就是一般人認知的「沁菜」「龍好」。至於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第2項),則是「有認識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差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到底是否希望該結果發生,間接故意的行為人,縱使不滿意最後還是接受了此結果;有認識過失的行為人,則是心裡認為根本不會發生此結果(參閱林鈺雄教授所著新刑法總則)。103年間,新竹彭姓男子因為不滿結拜兄弟周男不與他去尋仇,竟買汽油到周男的卡拉OK店縱火,造成5死3傷,經法官以殺人罪判處死刑。該案中彭男知道卡拉OK店內客人眾多,如果縱火可能會造成嚴重死傷,依舊買汽油而縱火,也就是縱使火災造成多人死亡結果也不違背他的本意,因此法官認定有殺人故意。
回到無照競速此案,在傍晚時分的市區,以時速100公里在市區競速,可以想見可能會因此造成交通往來不便並致其他人傷亡,但謝姓、黃姓男子依然故我,因此檢察官才認定2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並以此理由聲請羈押,除非2人自認駕駛技術高超、車輛性能無虞,絕無可能發生車禍,因此堅決開車競速,才會屬於過失範圍,否則就有不確定的故意。就如同酒醉之人開車上道,可以預見可能會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及自身危險,最後的確造成傷亡結果,現今也被認為是「不確定故意殺人」,相信沒有一個酒駕的人敢拍胸脯擔保絕不會發生車禍,同理,縱使是F1賽車選手,也不敢保證若在市區高速開車競速,絕不會發生事故造成傷亡。因此,此案中檢察官以殺人罪聲請羈押,確實有其論理依據,也符合大眾對此類案件處理的期待。
逝者已矣,許多案件的發生往往就在於不在意的輕忽態度及「沒想那麼多」,卻可能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劇痛。但願大家行事時能多想想,不要「沁菜」,以免懊悔終生。
*作者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