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嚇嚇他們」就不算殺人?狠夫不滿離婚、開車撞死律師,專業法律人這樣分析

2017-07-1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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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男子開車衝撞他的妻子,以及其委託幫忙打離婚官司的律師,造成律師當場死亡,而妻子重傷。肇事者洪男卻聲稱「只是想要嚇唬兩人」、「並沒有故意要殺人」,洪男的說詞明顯是想要開脫殺人罪的犯行,以現今法律來看,說是「嚇唬」真的能逃開殺人罪嗎?

根據媒體報導,台南地方法院發生一起一死一重傷的死傷案件,一名洪姓男子疑似不滿黃姓律師於協議離婚調解過程的態度,再加上自己過去和妻子相處的各種不合,竟然在黃姓律師及妻子離開法院時,駕車由後方直接撞上正在行走的黃姓律師與妻子。黃姓律師送醫不治,而妻子目前則重傷急救中,情況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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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後,警方隨後以現行犯逮捕洪姓男子,而洪姓男子聲稱只是想要「驅車嚇唬兩人」,沒想到方向盤太偏,才釀成大禍。

對於此種暴力行為,我們當然要予以譴責,但洪姓男子事後的聲明與作為,是否就可以作為「無故意殺人」的證明?洪姓男子的行為,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的刑事責任?就讓我們為各位進行詳細說明。

洪男行為,很可能構成殺人罪!

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若例外情況需要處罰「過失行為」,則需要法律特別規定,這也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涵。當案件中,有人員死亡,在刑法上可以構成的除了殺人罪外,還有過失致死罪以及傷害致死和重傷致死等加重結果犯。

加害者基於何種想法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是以上罪名區分的依據。若加害人基於殺害他人的故意,而去做殺害行為,就會構成殺人罪,反之則不會成立殺人罪。例如:A因為一時氣不過,決定去揍B一頓。但沒想到B卻因內傷而身亡。在這樣的狀況下,A就會構成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罪,而非殺人罪。所以,加害人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殺人故意,為殺人罪的判斷重點。

本案中,若洪姓男子「明知」他開車撞過去,會造成黃姓律師及其妻子死亡的結果,且就是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則洪姓男子就會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本案洪姓男子聲稱,他只是想要「嚇唬他們」,並不是出於殺害的目的,是否就可以因此逃過殺人罪的追訴呢?其實並不然。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卻忽略它發生的可能」是否就可以算「不是故意」了呢?事實上,我國刑法除了「直接故意」外,還有「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指的是行為人預見殺人結果可能發生,但覺得發生了也沒差。

依照本案狀況而言,在不是很寬的車道上開車朝他人撞去,依照一般大眾的通常概念,是有可能造成死亡的,洪姓男子忽略這樣的結果,仍執意開車衝撞,仍然可能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被以殺人罪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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