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學院校友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律師陳玲玉今(18)日表示,傳統刑事制度追求「刑期無刑」,因此現行體制下,法官注重的是被告「行為」的是非對錯,並無要求法官體卹「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的機制;而「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則彌補現行體制的缺陷,盼能促成被告與被害人的對話、諒解與和解。
陳玲玉表示,徐自強被指控殺人案中,徐歷經被羈押16年、判處死刑7次、無期徒刑2次、更審8次、非常上訴5次,結果在21年的冗長訴訟後獲無罪確定。徐自強事後受訪說,「請檢察官起訴前,多想幾秒鐘。你一起訴,即使後來被告無罪,你也改變了他的一生」,並說「法官都沒有把我當人看,只是看作一件事」。
陳玲玉說,此案讓她再三反省,在刑事法庭中,法官除了專注於「犯罪事實與法律條文」,究竟是否看到「事件」以外的「人心」?能不能傾聽被告的心聲?能否問問被害人的傷痛?可否協助被害人與被告和解?
「修復式司法」讓雙方有機會面對面解決問題
陳玲玉指出,傳統刑事制度所追求的是「刑期無刑」,希望藉由刑罰帶給人們的恐懼,來嚇阻未來的犯罪。也因此,在現行體制下,我們要求法官注重的是被告「行為」的是非與對錯,並無要求法官體卹「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的機制。
陳玲玉表示,為彌補此一缺失,以人為本的「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於1974年間在美國因應而生。簡單而言,修復式司法就是透過專業訓練的修復促進者、如律師,及陪伴者、如社工人員,為加害人及被害人,甚至他們的家屬提供安全而溫暖的平台,讓他們有機會面對面解決問題,並修復他們遭到破壞的關係。
陳玲玉分析,從被告的角度來看,是讓被告有機會說出他的故事,認知不法行為的後果,進而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提出撫慰被害人創傷、彌補其損害的妥適方案;從被害人觀之,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因失去話語權而感到「再次被害」,尤其是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被害人更已喪失當事人的地位,以致經常不服法院對被告的判決結果,或因為和被告缺乏溝通而恐懼被告的報復。
陳玲玉說,在這種雙方對立又惶惶不安的困境下,原有的糾紛沒有解決,雙方的心結從未打開,很可能因而又產生另一個法律爭訟。
陳玲玉指出,因此法務部於2010年試辦「修復式司法」制度,經追蹤調查發現,近7成的被害人「感覺正義得到實現」,超過9成的加害人同意「全力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顯見修復功能相當良好,法務部因此在2012年9月全面推動修復式司法,凡檢察官、法官及律師,都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啟動修復式司法,以促成被告與被害人的對話、諒解與和解。
陳玲玉:盼修復式司法讓人與人的關係修復
陳玲玉舉例,2012年間在新營有一間護理之家遭人惡意縱火,導致13人死亡、數十人受傷。承辦的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在歷經9個月的協調後促成和解,並將被告以「緩起訴」偵結。之後,他又找到了熱心擔任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的律師陳怡成,以及2013年間女兒被男友情殺的被害人、後來卻成為修復式司法義工的金鶯。
陳玲玉說,感謝他們3人願意為公益而現身分享經驗,台大法律學院校友會才能夠在10月20日舉辦「修護式司法座談會」,並以「放下對立、療癒創傷、建立和諧」作為座談會的主題。陳玲玉也期盼,修復式司法可以更廣泛地被用來作為被告與被害人間的平台。當犯罪行為不幸發生時,讓修復式司法的促進者及陪伴者,主動帶給加害人及被害人(甚至他們的親屬)溫暖與慰藉,以期被告反省、被害人療癒、人與人的關係修復,重現社會的平安與祥和。
「修復式司法」座談會將於10月20日下午13:50至17:00舉行(13:30 報到),座談會地點位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澤霖館3樓1301會議室,地址為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辛亥路與復興南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