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性騷擾行為人不道歉,最高罰5萬

2018-10-1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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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騷擾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及接受性平教育等相關懲處,最高可向其求處新台幣5萬元。(資料照,曾定嘉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騷擾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及接受性平教育等相關懲處,最高可向其求處新台幣5萬元。(資料照,曾定嘉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騷擾行為人若在無正當理由下,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及接受性平教育等相關懲處,最高可向其求處新台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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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重點除了讓學生免被標籤化之外,還包括社團專兼任教師及志工等統統納管,同時完備調查機制。此外,修法也納入新罰則,若性騷擾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相關懲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將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對於校園內的性平案件,草案也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教育委員會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事後追蹤輔導,不得公布可辨識身分的資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要求學校或主管機管必須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若性騷擾行為人是學生,認定其須追蹤輔導後,必須在行為人轉校後1個月內通報所屬學校;若為學生以外,如教職員等,則應通報所轉學校,並進行追蹤輔導。

但追蹤輔導時,非有正當理由,學校不得公布行為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料,違者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輔導後已改善,行為人升學時將免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階段學校,以免其被標籤化。

草案也指出,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解聘或免職的情況,學校可予以解聘、免職。若以情節嚴重度評估,輕則1至4年不得聘任,最重將使行為人在各級學校均不得受聘任。

而在完備調查機制的部分,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當中可以「部分」至「全部」皆是外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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