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經辦縣府莫拉克風災災後修復等111件公共工程案中收受回扣,一審被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上限30年、褫奪公權10年,二審改判合併執行2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每罪各判刑12年至14年定讞,其餘88次收受回扣、15次收賄部分發回更審。李朝卿確定須入獄,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朝卿遭控自2009年起,利用經辦縣府採購案、颱風等天然災害修復等111件公共工程案機會,向包商收取1至1成5回扣,推估不法所得高達千萬。2012年11月,李朝卿遭檢調單位查辦,檢方於2013年起訴,最終以新台幣2000萬元交保。
南投地方法院2015年一審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李朝卿不滿,上訴二審;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判2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針對其中1案判14年、其餘7案各處12年徒刑,共計判刑98年,實際執行刑期的長度,將由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定合併執行刑。
判決指出,李朝卿自包括莫拉克期間的信義鄉神木村、東埔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取得1千多萬的回扣,其他收取回扣的公共工程還有「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