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他們的《國家安全法》,內文除規範中國的十二個領域的國安任務外,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奇特的是,對於這麼一個天外飛來的「國民義務」,陸委會主委夏立言只含蓄表達「不妥」,就沒下文了,連嚴正抗議都吞回去,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既不能嚴守國家立場,更不懂「憲法義務」,身為國民不能不表示嚴正抗議。
首先,憲法「義務」是一個嚴肅的概念,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十九、二十及二十一條,國民只有三項義務:納稅、服兵役、與受義務教育。所謂「義務」,是來自制憲者,制憲者課予人民的義務,在民主原則下,基本上是人民共識下的自我約定,北京的國安法有哪一點依據台灣人民的共識?
而中華民國憲法即便規範國家領土為「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而憲法增修條文即使規定適用於「國家未統一前」,很抱歉,「國家統一」都不是憲法明定之「國民義務」;而此刻所謂之國家是「中華民國」,怎麼都輪不到與這部憲法絲毫無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課以台灣人民「國民義務」,而從來不知憲法為何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顯然始終弄不清楚政府與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他們憲法中的人民權利一以貫之遭到侵犯、甚至迫害的時候,尚可大言不慚要求人民「義務」,甚至把這個義務強加於根本與通過該法毫無關係的台灣人民,荒唐至極!
二00五年,中國針對台灣通過一個《反分裂法》,我外交部先強烈聲明表示,此法是「藐視中華民國主權、片面改變現狀、升高兩岸緊張、引起台海危機」之行為;陸委會也聲明強調,「中華民國的現狀就是主權獨立,任何對現狀的改變都只有台灣人民有權決定。」此法通過後,各項民意調查都顯示,七、八、九成民眾不接受北京說法,且更堅定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十年之後,中國竟又強加「國民義務」於台灣人民頭上,不是愚蠢就是無知。遺憾的是,我政府回應無力,連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勇氣都無!
第一,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處於分治狀態,大陸不論是憲法或國安法都不能對中華民國政府和人民有任何憲與法的效力。
第二,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對於國家不論是統是獨之主張,均屬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這是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北京不尊重自己國民的權利,台灣至表遺憾,絕對不容許對岸干擾我國民應有之權利。
第三,北京一再聲言「九二共識」,九二共識的最大要義就「一中各表」,承認兩岸分治的現實,什麼叫「分治」?分治就是平等且互不隸屬的憲政治權關係,兩岸各有政府與憲法是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存在六十六年的事實,這個事實不會因為北京片面之政治宣示而有任何改變。
兩岸政治體制大不同,對於政府權力來自於人民授權,所有人民的權利責任義務均要經過人民同意此一「憲政ABC」,我們可以不厭其煩,一再提醒那個心心念念在統一的政權:如果北京政權一而再再而三片面強加於人民義務,只會把人心推得更遠,這個原則當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至於中華民國人民,只有一個結論:中國統一,當然不是!不是!不是台灣人民的義務!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也順帶提醒中華民國政府,莫忘憲法、莫忘守護自己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