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糾葛

2015-07-2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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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權日趨完善,監察制度卻依舊不受重視。(圖為監察院外觀/余志偉攝)

監察權日趨完善,監察制度卻依舊不受重視。(圖為監察院外觀/余志偉攝)

中國人自古庭訓總是告誡子弟「是非只因多開口,禍害只為強出頭」。《論語》中更是成篇累牘地教人「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遜。」,說「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又說「時而後言,人不厭其言。」總之,中國人怕事。不願意直言無隱。在政治上的發言,尤是極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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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中國也有勇於言責,而寫下血跡斑爛的史頁。唐代名臣陸贄在奏書《論兩河及淮西利害狀》中曾有:「臣每讀前史,見開誠納忠之士,乃有『泣血』『碎首』『牽裾』『斷鞅』者,皆以進議見拒,誠懇激忠,遂至發憤逾禮,而不能自止故也。」由於忠貞之士每每認為「明主可以理奪」,故而敢於忠言直諫,偶遇未能打動上位者清明之時,不免就有剖肝泣血,碎首不恨的青史留存,讀到這些事蹟,都不由令人感覺內心激動,擲書三嘆。

監察權不為當政者喜,自古而然,被殺被貶之御史多不盡書。偶有明君,聞過輒喜,變成為史書推崇的對象。五權體制下的監察院,立監兩院有互爭權力之情結,溝通一直不良。行政院當然對監察院的糾彈調查,顧忌甚深,除了從預算刪減,到消極應對調查與糾正,莫不以杯葛限縮監察為考慮。從蔣中正任總統時起,一再欲把監察權縮小,便刻意型塑監察權是「事後權」的觀念。目前,監察權是事後權幾乎已成為政治學界與行政學界的通說。其實,規劃政策固為行政權,但在政策執行中,以發現之規畫錯誤或是執行偏差,作立即之糾正,仍有其必要。期中審計(Interim Audit)本就是制度中之一環。若監察權只能在事後行使,則毫無防微杜漸之功,當非合理。尤其是人權受到侵害時,若監察權不能及時發揮作用,則可能產生無法彌補的憾事。

陶百川先生在維護人權的監察工作上,曾有一段令人動容的堅持,畫下監察與司法間的分際。事件發生當時,司法院下僅有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院設司法行政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審判機構及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均隸屬其下,為行政權之部分。「檢審分隸」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的事,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此後始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

民國四十二年的一期《建設雜誌》登有司法行政部部長林彬一段演講辭,談到監察院不該向法官調閱卷宗和查詢案情。林彬部長說:「五權分立重在分工,而不在互相制衡。監察院當然不能侵越其他治權的範圍,而影響政府權力的運行。尤其監察權和司法審判權,一在糾彈違法,審究行責任,一在檢舉犯罪,判明刑事責任,其職權各有專司,原屬並行不悖。倘案件已在司法機關偵察審理中,除承辦人員本身有違法失職者外,監察機關即可不必使有影響。例如向法院調閱卷宗,向承辦推檢查問處理案件之意見等等,足以影響司法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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