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蕭姓女子到太平山森林公園健行摔傷,訴請國賠,根據救難人員證詞,有團員指出,可能為蕭女倒著走而跌落,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她可能是倒著走而跌倒,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蕭女登太平山森林公園健行,因意外踩空跌倒,而申請國賠,敗訴定讞。
蕭女在民國99年4月跟團到太平山森林公園健行,沿著木棧道步行,卻意外踩空,摔落深達83公分的林地,導致年逾6旬的蕭女,腓骨骨折、右膝創傷性關節病變。
受傷的蕭女認為,木棧道年久失修不防滑,且跌倒處未設安全扶手欄杆,訴請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國賠新台幣565萬元。但是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機關在山林設置人工設施的目的是讓人民親近山林,不能苛求無風險,況且,蕭女可能是倒著走而跌落,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