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街頭藝人的出現說晚很晚,說早也極早,傳統廟會、夜市的江湖藝人表演由來已久,不能說他們不是街頭藝人。我從小看江湖賣藥仙與街頭歌舞、戲劇、魔術、雜技長大,印象最深刻的是北港六尺四表演大卡車從身上輾過,後來在巴黎龐畢度中心前廣場看街頭藝人表演,常覺得「不過爾爾」,如果北港六尺四來此演出,一定轟動武林驚動萬教。
這幾年所謂的街頭藝人多屬個人、或人數不很多的小團體,不推銷藥品,純由觀眾自由給賞。表演項目涵蓋戲劇、舞蹈與器樂、歌唱,以及視覺、影像與行為藝術、創意工藝、街頭畫家……等等,他們必須取得展演許可證,才能在官方所指定的街頭廣場或捷運公共開放空間表演,成為名符其實的「街頭藝人」。
曾入圍金曲獎最佳樂團的「先知瑪莉」,日前在新北市文化局街頭藝人審查中未達80分的入選標準,樂團的通知單記錄評審委員的評語是:「無法吸引人群目光,與觀眾互動可再加強」。「先知瑪莉」在臉書上貼出「新北市街頭藝人認證」審查未通過的通知書,引發網友炮轟新北市文化局,有眼不識泰山、「腦殘」、有眼無珠……。
新北市在音樂及表演藝術類的審查原則及標準,包括需以現場表演型式呈現;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且應與觀眾有互動;所呈現之表演需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須注重安全及衛生;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有害公序良俗等等。至於台北市,並沒有明定審議原則,只說明會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並開放現場民眾參與投票。新北市的評審原則、標準或台北市實施要點,都繁瑣而略顯八股,管太多,其他縣市想必也多如此。
國際各大城市很容易看到街頭藝人表演,市政當局對街頭藝人亦有一些規範,安全問題是最重要的考量,恐怖攻擊行動愈多,對街頭藝人的約制愈嚴。台灣對街頭藝人的「管理」,比較不是安全顧慮,而是以市容交通與環境清潔為主要考量,把藝人表演當做街頭管理的一個項目,而從新北市的街頭藝人審查原則及標準來看,似乎又如甄選年度金曲獎得主或台灣藝術代表隊一樣的「慎重」。
從社會秩序、安全、衛生等面向規範街頭藝人,有其必要性,但更重要的,必須瞭解為甚麼需要街頭藝人?他們的演出與城市空間的關係,在整個藝文版圖中,街頭藝人的角色為何?另外,參與審查的委員也要知道除了「准許」藝人在某些定點表演,還有何「德政」,給了他們什麼優惠?如此才能掌握審查的比例原則。
街頭藝人跟政府、社會「認定」的藝術家、表演團體不同,後者受邀至劇院演出,多有演出費或能售票作商業演出。目前中央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局也有扶植團隊機制,入選的表演團隊能獲得一定額度的補助費。街頭藝人則不然,他們的表演利用開放的空間,雖沒有環境清潔問題,屬性上也不同於流動攤販,但謀生方式又跟流動攤販無大差異,沒有官方補助,不論賞金多寡,都得「吃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