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日本外資在台設立菸廠合法、合理嗎? 兼評我國的菸產業政策

2015-08-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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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案反映了什麼重大菸政策問題?

上述報導引起社會輿論爭議後,政府各相關部門與地方政府的回應紛紛出籠、撇清責任。各發言單位基於其本身的利益、各自的業務權責而呈顯出不同的重點。這些重點雖相互重疊,但也有相互矛盾之處。我們可簡要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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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案已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審查通過,而此審議過程是否符合現行法規。經濟部認為,其審議依法行政,完全合法;而且非經濟部自己的片面審查,審查過程徵詢過其他相關主管機關(財政部、衛福部)皆同意通過此案。

針對這說法,我們應進一步釐清,這表面上合法的過程,其所反映的政策思維是否合理?即,現行這套審議外資的法律規範,在菸政策上,顯示了什麼重大疑問?

依現行法規,此案須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由經濟部之投資審查委員會審查。而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外資直接投資並非是無限開放,而是有所選擇管制的。因此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事項,並由申請某特定投資案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限經濟部)逐一審查。

因此,「投資審議委員會」以負面表列的方式,針對某些特定產業加以限制(如農作物栽培業等),甚至禁止外資申請的(如軍火製造業、通訊廣播業等)。

但菸草製造業卻被列為「國民待遇」,即享有等同於我國國民之投資權利而可在台投資設廠生產菸品。而此產業的主責審核機關,就是財政部。所以才會有經濟部曾函文詢問財政部審查意見,而據經濟部說明,財政部認定日商申請案符合菸害管制法,所以同意投資設廠。

以此來看,就法規的形式與程序來看,此案申請的審查顯然合法,沒有多大的爭議空間。

但,問題是:當初這套外資審議制度的設計,即明定政府有保留不准或嚴格限制的外資投資事業類別。既然如此,那為何政府不依法在這負面表列上,明定禁止外資投資菸產業,或至少應嚴格限制投資總額、案件數等?

也就是說,我國已明定有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等以嚴格限制菸、酒消費市場與生產,尤其更認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這都在在顯示,我國公共政策是將維護國民健康權益視之為比菸產業經濟利益更重要。那為何除了軍火業、通訊業這些涉及國防安全的產業不准投資之外,卻不將禁止或限制外資投資菸產業?

一句話,此案之通過,不在於政府合法放行,而在於政府自己棄守法定職權,不將控管菸產業、菸品消費當一回事,以致於在審議外資投資的制度規範上,早就開放外資以所謂「國民待遇」地位來投資菸產業。

問題不在於法規,而在於政策:政府怎能有這種對菸產業的外資投資生產不設防的錯誤、不當政策?而且這經濟利益擺首位的開放投資政策,擺明是與現有的限縮菸品生產消費的國民健康政策嚴重衝突,號稱行政一體的中央政府難道沒有這基本的體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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