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即無法參加該組織的任何正式活動。這其中,尤以無法加入聯合國所通過的各項人權公約,最令人遺憾。人權的保障,本即具普及性,中華民國因不被繼續承認為主權國家而遭拒絕加入,對強調提升人權的聯合國而言,其實是莫大的諷刺。儘管如此,政府為彰顯對人權的重視,仍然願意遵守重要的人權公約。
2009年5月,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兩人權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分,並賦予其類似特別法的較高地位,以檢視我國相關立法及行政措施。此項舉動除了對外宣示中華民國對人權保障的決心,願意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外,對內則可用以修正相關法制,具體提升人權,使我國晉身文明進步國家之列。
人權公約施行法的設計,別具心裁,對內不但朝野一致,對外亦頗獲國際社會肯定。之後,立法院又陸續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等,總計通過4部人權公約施行法,涵蓋聯合國5部重要人權公約。
過去幾年,筆者有幸受邀擔任行政院身心障礙權利者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之委員。對於政府推動各項人權公約的努力,稍有認識。這四部人權公約施行法雖然是在馬政府時代所通過,但接替的蔡政府,仍然恪守施行法的規定,進行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國際審查委員,進行審查。人權的推動,在台灣顯然不受政黨輪替的影響。這是民主國家成熟的表現。
人權公約的施行,難度其實比想像中要高。政府不但要額外編列預算及人力,還必須持續的與各方民間團體溝通,以回應其需求。例如,身心障礙者的障別即有數十種,對各種軟硬體的需求評估,就足令相關機關頭痛不已。就台灣人權的進步而言,這是必然的過程,中央及地方政府也責無旁貸。
人權公約施行法施行至今面臨了廣度及深度不足的兩項挑戰。首先,在廣度方面,聯合國的各項人權公約,隨著時代的進步,往往會增加一些任擇議定書,以補充或強化原來的公約。例如, 1991年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任擇議定書;1996年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任擇議定書;2013年生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2002年生效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2年生效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年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