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陸軍航空第601旅龍城營區是否屬於要塞堡壘地帶?
A:不是。
理由如下:國防部未曾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3條第2項及第18條規定,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
1.按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定有明文。
2.次按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亦定有明文。
3.因此,被告勞乃成等15人進入攻二隊、拍攝阿帕契直昇機及飛行頭盔相片而上傳社群網站臉書之行為,是否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陸海空軍刑法之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須視案發當時國防部有無發布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命令之行政規範認定,本署無從逕依職權認定,此即委任立法之「空白刑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判決更指出: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使臻明確化,於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不逸出法規範目的之範圍內,究非不可供作司法審判官於認定個案事實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價值之取捨判斷參考。
Q5: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儀表板是否為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
A:均不是。
理由如下:國防部就阿帕契(AH—64E)直昇機機體、座艙、儀表板、飛行頭盔及各組件,均未核定為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
Q6:購置阿帕契直昇機有無與美國簽訂保密協定,以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
A:沒有。
理由如下:國防部與美方簽署之阿帕契直昇機軍購發價書,未簽訂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性能、內部座艙、頭盔及其他與該直昇機相關資料之保密協定(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
Q7:檢視扣案勞乃成等15人之手機、電腦、相機等物,有何發現?
A:1.邱雅靖相機記憶卡【TEAM32GB】、平山直人手機【IPHONE】、石新儀手機【IPHONE】、郭大為IPAD平板電腦、郭大為筆筆記型電腦【MACBOOK AIR】、3郭大為行車紀錄器SD卡、郭大為手機【IPHONE】、蔡佩宜手機【IPHONE】、王君怡手機【IPHONE】、邱泰翰手機【IPHONE】及徐紘駐(朱凱葳司機)手機【INFOCUS】經勘驗後,並未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及文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