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常委會周一(24日)審議了一項決議草案。草案建議為紀念抗戰勝利70週年,對四類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中國官方媒體報導,特赦的四類刑事犯包括: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二是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不過,草案也同時規定,對犯有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此前特赦
中國官方媒體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而且根據憲法,中國曾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不過,報導並沒有披露之前7次特赦的詳細細節。
BBC中文網記者在網上檢索公開資料發現,中國官方自1959年以來的確曾進行了7次特赦,但特赦對象均是前國民黨軍政官員、前滿洲國軍政官員、前蒙古自治政府官員、反革命罪犯,而並沒有把普通刑事罪犯列入其中。其中前六次是由劉少奇以國家主席的身份發佈特赦令,而最後一次則是由毛澤東以中共中央主席的名義在1975年發出特赦令的。
換言之,這是中國官方在40年後再次特赦罪犯,而且也是首次公開宣佈特赦刑事罪犯。
(撰文:李文 責編: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