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公平會對三家頻道代理商進行裁罰的處分書指出,頻道代理商與過去既有系統業者的頻道授權計算係以「單價」乘以「簽約戶數」得出授權費用,但隨著系統業者訂戶數增加而同時收視費用卻逐年調降如此一來一往的緣故,使得此費用計算公式一直維持不變,亦即以「實際訂戶數」作為授權費用之計價基礎,而非歷年來不存在於頻道代理商訂銷售辦法的15%MG作為計價基礎,實際上是否認最低簽約戶數15%MG的商業慣例。然而2017年公平會檢視三家頻道代理商的改善方案,卻是依照頻道代理商所提出調降MG比例作為改善,接受了全球數位媒體以10%MG作為預收與優惠折扣標準,也接受了佳訊視聽降至7.5%MG5的條件,不過佳訊視聽不服公平會之裁處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指出公平會並無未提出如何更正差別待遇的行為,正好顯示出公平會所在意者並非公平法第20條所賦予公平會調查事業「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公平會卻僅是斤斤於「是否縮小」新進系統業者與既有系統業者之間差別待遇的距離,實質上公平會已然弄巧成拙地鞏固了代理商所創設的MG制度。
公平會在「對於有線電視相關事業之規範說明」當中明訂頻道業者的聯賣行為、差別供應與搭售、折扣優惠與交易資訊揭露,以及系統業者的統購、聯合定價或聯合抵制、濫用市場力量等行為的處理方向,在面對NCC本身職權缺陷或長期不作為的情形下,公平會即成為實現市場公平競爭的主要力量。呼籲公平會應立即啟動調查有線電視市場,清楚掌握目前頻道授權市場以及部分MSO兼營頻道代理業務的現況,讓整個頻道授權資訊能更加透明,而非貿然接受頻道代理商片面形成的MG交易設定以及分區差別待遇的現實狀態,徒然棄守法定職權之當為義務。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S.J.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