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今天,1995年9月1日,建商黃春樹遭人綁架殺害,震驚社會,經過檢警調查,查出徐自強與表弟黃春棋、朋友陳憶隆涉共犯案,法院從一審到更五審均判三人死刑定讞,但徐自強義務律師在2003年聲請釋憲後獲得更審機會,直至今日12年後的更九審,法院審理終結改判徐自強無罪,訴訟過程徐自強被判8次死刑,被羈押長達16年,20年後的今日終盼到無罪的一天。
高等法院更九審的審判長為謝靜恒,受命法官吳祚丞,陪席法官林怡秀。
1995年9月1日,建商黃春樹遭人綁架殺害,主嫌黃銘泉逃往泰國後身亡,警方陸續逮捕黃春棋與陳憶隆,起初的偵訊及審判過程,兩人均供出徐自強為共犯;1996年5月16日,一審判決兩人死刑,徐自強在擔心兩人若執行死刑後會死無對證,因此在律師的陪同下主動投案,沒想到這一投案便是一路被判定8次死刑的開端。
徐自強不在場證明 法院不採納
對於徐自強是否有涉案,疑點重重,當時法院僅靠著黃春棋與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幾乎唯一的證據,但兩人的供詞在訴訟的過程前後矛盾且模糊不清。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犯案當天上午,徐自強正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而黃春樹則是在汐止被殺害、中午徐自強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則是在桃園市區租車,也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然而,直到法院一審到2000年的更五審期間,都不採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能證明徐自強不在場的人皆為徐的家屬,有可能會維護他而做出偽證;二是根據其餘被告兩人的共同被告自白,法院認為被判死刑之人不會再誣陷他們。
2001年,監察院針對此案作出調查報告,指出案情有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監察院認為,警方明顯的刑求逼迫,使得黃、陳的自白有很大問題;再者,徐自強若自己涉案,會用自己的名義租車,再用妻子的名字還車嗎?第三徐自強真的有辦法在綁架後先是回去現場擦去指紋,再趕回桃園龜山郵局製造不在場證明嗎?
陳、黃私下坦承徐自強沒涉案 全因盼能延長判決
種種的疑點可能讓此一案再度變成冤案,民間司改會便開始介入救援,訴訟以來,一共有林永頌、尤伯祥以及陳建宏三位辯護律師義務協助徐自強。更五審定讞後,三人均判處死刑,被告兩人翻供,表示徐自強並沒有涉案,且陳憶隆還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媽媽,會供出徐的原因是因為兩人希望判決可以久一點並獲得一線生機。
因此,徐自強的義務律師團在2003年的10月1日就「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是否得作為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聲請大法官釋憲,隔年大法官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