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前瞻基礎建設順風車
儘管「健康產業園區」申請案在內政部碰了軟釘子,但屏東縣政府並不氣餒,最近又趁著經濟部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地方型產業園區」之便,向經濟部爭取訂定《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解套。
據了解,屏東縣政府爭取將麟洛運動公園變更為「健康產業園區」,除了係為了改善屏東民眾就醫環境外,同時,也是著眼於「健康產業園區」內部的附屬設施-「養生村」的商機。
據了解,儘管過去幾年民間財團不斷爭取「養生村」或「長照村」之設置,但衛福部方面認為,上述的銀髮宅鎖定對象可能是目前健康狀況良好、尚不需醫療及長照服務之老人,屏東縣政府如果將麟洛運動公園變更為「醫療產業園區」,衛福部勢必得依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由獨立的醫審會審查其申設病床數,是否低於「每萬人不得超過50床」之標準,園區內能否設置「養生村」等支援產業,更在未定之天。
開發單位不受《採購法》限制,《產創條例》為之解套
為了避免衛福部審查作業曠日費時,屏東縣政府決定改走《產創條例》途徑。經濟部官員表示,根據《產創條例》第33條與經濟部2010年公告函釋,30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申請設置工園區土地,得由地方政府審議核定、公告,但《產創條例》同時規定,產業園區設置方針,應由經濟部會商內政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官員表示,屏東麟洛運動公園在1993年完成土地徵收後,屏東縣政府已開發為運動公園,未來如果依據《產創條例》,再變更使用目的為「產業園區」,基本上還是必須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變更為「產業園區」以後,後續的開發計畫變更(例如調整量體規模),面積若在30公頃以內,則將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審查。
換言之,由於麟洛運動公園面積低於30公頃,在經濟部10月公告《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之後,屏東縣政府不僅得逕行變更使用地目,依據《產創條例》規定,還可以透過甄選方式,委託民間開發單位開發「健康產業園區」,甄選模式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限制,「走《產創條例》,園區的土地變更與開發會比較方便」。
據了解,儘管屏東縣府地政處去年曾以「八字沒有一撇」形容麟洛運動公園變更案,同時強調「健康產業園區」是否由義联集團進駐其實尚未確定,但今年4月潘孟安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該案是他親自拜訪義联集團努力爭取來的投資案,只要義联集團的開發作業程序,進行順利,最快2年內可以完成開發和啟用,開發案所需土地和環評應不是問題。
衛福部次長薛瑞元則是表示,衛福部已核予義大屏東醫院658床病床,其中,一般急性495床、特殊病床190床,另設立護理之家200床,屆時,屏東縣將會有燒燙傷病床,義大屏東醫院的設置地點在麟洛運動公園對面,預計2至5年間能啟用,視土地取得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