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創條例》 閒置工業土地可「先罰後賣」

2017-11-0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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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產創條例,國營事業研發經費免受採購法規範。(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產創條例,國營事業研發經費免受採購法規範。(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立法院今三讀《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通過「強制拍賣」條款,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土地者,若經公告期兩年後仍未改善,可處以土地當期公告現值10%以下的罰鍰,並得通知於1隔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如屆期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則可查估市價,啟動強制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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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後,誓言「拚經濟」,並承諾將解決工商團反映已久的「五缺」問題。其中,在「缺地」方面,政院日前已定調「先罰後賣」政策方向,以活化土地,然在野黨也憂心此舉恐有侵犯人民財產權的疑慮,但民進黨團最後仍以人數優勢通過此條文。

根據三讀條文,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的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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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投資新創公司可扺稅

關於「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條款,修正條文規定,若個人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成立未滿兩年的同一家新創公司,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有該公司股票至少兩年者,可依其投資金額50%獲得綜所稅之抵減額,最高抵減上限為300萬元。

為鼓勵創新研究,未來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技轉股都可在取得當年免計入課稅範圍,並待移轉時再依據時價課稅;而針對員工獎酬股票,則規定在500萬元額度內,才可免計入年度課稅範圍,並待移轉、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再課稅。

同時,扶植協助新創發展,本次三讀條文就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穿透性課稅」的租稅優惠,意即針對有限合夥的「事業體」免徵營所稅,未來在分配盈餘時再針對合夥「個人」或「法人」合夥人課徵綜所稅。在稅制上,有限合夥事業猶如空氣一般被穿透,不視為課稅主體,避免雙重課稅。

國營事業研發經費免受採購法規範

三讀條文規定,符合一定期間設立之新創(有限合夥事業),若出資總額達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且投資於新創事業達出資總額30%或3億元(取較低者)者,可享有免扣除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之「穿透性課稅」優惠。

此外,三讀條文並增訂「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條款,明定國營事業辦理研發研究的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選擇最「好」而非最「便宜」採購對象,且國營企業研發成果可歸單位所有,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同時若是國營事業從事創新研究預算比例連兩年未達標準,必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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