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之後》「一樣是執照展延」礦權展限要環評,核電廠延役不用?

2018-12-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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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過核燃料池(取自經濟部)
核電廠延役免去環評,但經濟部表示理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貯存量若達一定規模,仍須辦理環評。圖為用過核燃料池。(資料照,取自經濟部)

老3核電廠 僅核三廠尚能持續發電

換句話說,在原能會修改延役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前,核三廠是3座老核電廠中,唯一實際上還有餘裕再繼續發電的核電廠,核一、與核二廠想延役,都得面對廠內爆滿的核廢料存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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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已有媒體報導,經濟部評估,若核二廠要延役、將興建乾貯設施並汰換發電設備,核三廠延役超過5年的話,也會需要興建乾貯場。環團義務律師陳憲政指出,用過核子燃料池和乾貯場都不是最終處置場,因此都被定義成中期貯存設施,從《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0條來看,依法要實施環評。

回顧歷史,我國3座核電廠起建於戒嚴時代,分別在1972、1975、1978年取得建造許可,而《環評法》遲至1994年才完成立法,因此核一、二、三廠在興建前都不曾經過環評審查。從1974年就開始規劃興建的核四廠,一樣不需環評,然因車諾比核災爆發,國內開始對於核電廠造成的環境影響提出質疑,原能會遂組成環境評估委員會,審核核四廠的環評報告,並於1991年審核通過。

核四廠全景。(前廠長王伯輝提供)
核四廠規劃興建始於1974年,而後車諾比核災爆發,國內掀起核能對環境影響的質疑,而後原能會組織環評會,於1991年審核通過。(資料照,前廠長王伯輝提供)

上述是我國首次有核電廠辦理環評的紀錄,只是主管機關由當時負責推動核能發展的原能會兼任,不免產生球員兼裁判之嫌。如今應《環評法》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開發、或核廢料處置場所,以及除役計畫,都須辦理環評,才可申請後續執照、實際施行。

核電廠延役得過2關「但蓋得成,不一定用得了」

如今正值老舊核電廠還有機會繼續運轉數年的時機,外傳核三廠延役預算上看350億元、核二廠則為150億元,呼籲3座核電廠都要延役的「以核養綠」公投擁護者,雖頻頻強調台電多年前就備妥核一和核二的延役計畫、核三廠延役申請期限則到明年7月,自然不在話下;實際上核電廠若因延役而需興建用過核燃料的乾貯設施,就還有預算及環評2道關卡必須跨越。

即便蓋得成、也不一定用得了;目前台灣唯一建成的用過核燃料乾貯場就在核一,其廠內不但燃料池爆滿、甚至仍有燃料棒放在反應爐中等待移出,因新北市府不願核發水保完工證明,乾貯場自2013年完工至今還無法正式啟用。

20181101-今(1)日風傳媒專訪核一廠長,圖為二號作業機(右)與一號作業機(左)。(簡必丞攝)
核一電廠擁有用過核燃料乾貯場,但因新北市府水保完工證明下不來,自2013起至今仍無法啟用。圖為核一廠二號作業機(右)與一號作業機(左)。(資料照,簡必丞攝)

而核二廠所規劃興建的露天乾貯場涵蓋在除役計畫內,先前該計畫在環評大會上自願進入二階環評,審查期間乾貯場的安全性同樣備受地方質疑;更何況延役與除役目的不同,設計貯存的量也應有所改變,其乾貯場的興建或許還須為了延役重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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